饶地税函[2008]76号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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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饶地税函[2008]76号

全文有效

2008年4月20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江西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代收代缴办法》)的规定,现就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完税凭证问题

  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原则上以“交强险”保险单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纳税人完税的证明。纳税人可以凭保险单上的信息作为到交警等部门办理车辆年审等工作的完税依据。纳税人如有需要,可以持保险单、保险发票等到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地税部门的办税服务厅开具完税凭证,各级办税服务厅要做好开具工作。

  二、关于减免税的认定问题

  (一)对于《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免征车船税的车船,按照《代收代缴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以行驶证和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的拖拉机登记证书,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作为认定依据,扣缴义务人不代收税款,将上述车辆的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

  (二)对于《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定期减、免税的车辆,按照《代收代缴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扣缴义务人以地税机关出具的减免税证明为依据,在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代缴车船税;保险机构要将减免税证明号和出具该证明的地方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然后将减免税证明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

  (三)对于已经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了车船税的机动车,按照《代收代缴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扣缴义务人以纳税人提供的完税凭证为依据,在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代缴车船税;保险机构要将该车辆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地方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然后将完税凭证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

  三、关于车船税统一征收问题

  为了方便车船税的统一管理,全市所有需购买“交强险”的应税车辆的车船税统一由办理“交强险”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自2008年4月21日起,除特殊情况外,税务机关不再直接征收上述车辆车船税,不受理纳税人的申报纳税。

  对于2008年4月20日之前已经购买了“交强险”而未缴纳或未缴清2008年度车船税的,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征收管理,组织税款入库。

  对于在我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到市外保险机构购买“交强险”的,各地地税机关要加强车船税管理,采取直接征收方式征收车船税。

  四、关于代收车船税税款的解缴问题

  根据《代收代缴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10日前在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正常税款的同时,向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解缴上月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税款,并报送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电子文件形式的车船税代收代缴详细清册以及地税机关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办理申报、结报手续。各级办税服务厅要做好税款结报、级次划分、入库等工作。

  扣缴义务人以电子文件形式报送的车船税代收代缴详细清册,应包括车牌号、车主、缴税车辆类型、被保险人、车主证件号码、联系地址、车辆使用性质、交强险保单号、厂牌种类、整备质量(kg)、核定载客(人)、发动机排量(升)、税款所属期、税额标准、税额合计、完税凭证开具机关、完税凭证号码、减免税证明填开机关、减免税证明号码、免税车辆类型、完税时间、纳税人标识等项目内容。

  五、关于车船税征收台帐的问题

  根据《代收代缴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要做好机动车投保、缴税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档案保存、整理工作,登记车船税征收信息台帐。主管地税机关要与相关扣缴义务人建立信息交换机制,根据扣缴义务人报送的车船税代收代缴详细电子清册按月登记车船税征收台帐。

  六、关于工作联系协调机制问题

  各主管地税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车船税代收代缴的业务工作,保证扣缴义务人的业务需求,要随时随地能够与扣缴义务人保持联系、沟通通畅。

  扣缴义务人要指定专人负责与主管地税机关的业务联系,保证代收代缴工作顺利开展。

  地税部门和保险机构要建立定期联席会议机制,总结交流代收代缴工作情况,研究解决代收代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七、关于手续费的问题

  根据《代收代缴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地税机关按规定向扣缴义务人支付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具体支付标准暂按5%。

  代收代缴手续费由扣缴义务人按照代收代缴税款金额,开具规定的手续费领据,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主管地税机关是指纳税人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地税机关要做好服务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及时、足额地支付代收代缴税款手续费。

  八、关于代收车船税的所属期问题

  《代收代缴办法》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销售“交强险”时,应同时代收同期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的所属期应为办理“交强险”日期的当年度,即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对于纳税人以前年度未缴纳的车船税,由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缴纳2008年度税款时将以前年度欠缴税款一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或者到地税机关依法补缴。

  九、关于退税问题

  根据《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纳税人申请退税的,由纳税人凭相关证明和完税证明到纳税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扣缴义务人做好解释、告知工作。

  十、关于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问题

  根据《条例》第八条、《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为了统一管理,并与代收代缴征收方式相协调,我市统一明确如下: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购买“交强险”的日期为车船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十一、关于纳税人拒不缴纳车船税的问题

  对于纳税人拒不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在销售“交强险”前报告主管地税机关依法处理。

  扣缴义务人要严格遵守税收征管法等税收法律法规,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任何机构、任何人不得以接受纳税人在保单上签字承诺、说明等形式变相不缴或少缴税款,否则将依法追究扣缴义务人的责任。

  十二、关于纳税人拖欠“交强险”保费和车船税的问题

  由于各种原因,扣缴义务人销售“交强险”业务,同时办理了车船税代收手续,而未能及时收到保费(即客户欠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先向纳税人收取车船税税款;纳税人确实欠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将已办理代收手续而未收到税款的详细情况报告主管地税机关,负责税款催收;对未按时解缴税款的要加收滞纳金。

  十三、关于报废车辆缴纳车船税的问题

  根据《条例》第一条和《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已经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车辆报废手续的车辆,不论其是否购买“交强险”均不征收车船税;对于没有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报废手续的车辆,其在购买“交强险”时,应缴纳同期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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