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2008]46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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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8]46号

全文有效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开展全国第17个税收宣传月活动,经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第三次纳税信用等级联合评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的评定

  (一)评定范围

  本次A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适用于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财务核算健全、纳税信用良好的纳税人。对2004--2005年度A级信用纳税人(见附件1)申请续评的,年纳税额达不到上述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二)推荐名额分配

  全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评定共管户A级纳税人500户。各设区市国税局、地税局按以下名额推荐上报:南昌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推荐100户,九江、赣州、上饶市国税局、地税局各联合推荐65户,宜春、吉安、抚州市国税局、地税局各联合推荐45户,景德镇、萍乡、新余市、鹰潭市国税局、地税局各联合推荐30户。

  (三)评定方法与要求

  1.企业申报。各级税务机关接文后即在相关报纸、电视、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告,在办税服务厅等公共场所张贴公告,对外发布本次信用等级评定信息,积极组织纳税人进行A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申报。纳税人对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评定标准申报信用等级,自评符合A级信用条件的纳税人(包括2004-2005年度A级信用纳税人),认真填写《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审表》(见附件2)、纳税人基本情况文字材料(包括生产经营、纳税情况),分别向所辖的县(区)国税局、地税局提出申请。

  2.资格审核。县(区)国税局、地税局对申报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情况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查符合评定条件的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评审资料上报设区市国税局、地税局。各设区市国税局、地税局对纳税人信用情况进行进一步审核,将联合研究确定的A级纳税人推荐名单,于3月20日前以联合行文方式同时报送省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地税局统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通过省国、地税联席会对各地推荐的A级纳税人进行最终审核,确定入闱纳税人名单。

  3.公示及授牌。省级税务机关对入闱A级信用等级纳税人对外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正式向社会公布A级纳税人名单并对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进行授牌。

  二、B、C、D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的评定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适用于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应积极引导各类纳税人纳入参评范围,要对所有符合评定范围的纳税人进行信用等级的评定;各地应提高认识,加强B、C、D三个等级的评定工作,B、C、D三个等级的评定由各设区市国税局、地税局比照A级信用等级评定制订评定方案。B级纳税人由设区市国税局、地税局制发牌匾,对评为C、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可以不发纳税信用等级牌匾。

  三、有关工作要求

  1.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纳税信用等级联合评定工作,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做好共同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各项工作。

  2.各级税务机关应注重合理改善评定结构,使评定结构多元化,与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发展趋势相适应。

  3.各级税务机关在审查评定资格时,必须实事求是、认真负责,不得徇私舞弊。尤其要加强A级信用纳税人资格审查,若省局发现推荐名单中有明显不具备评定资格的,将进行通报批评。

  4.为更好地掌握全省A级信用等级纳税人评定、推荐情况,请各地如实填写《2006-2007年度A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3)于3月20日前通过FTP分别上报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征管处/纳税信用等级”文件夹中。

  联系人:省国税局:李姝

  0791-6203261

  省地税局:孙萍

  0791-6426716

  附件:(略)

       1.2004-2005年度全省A级纳税信用企业名单

  2.2006-2007年度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审表

  3.2006-2007年度A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基本情况汇总表

  二00八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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