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货运车辆定额税收征收标准的通知
萍地税字[2008]1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月7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市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管理,贯彻落实《江西省营运车辆营业税征收管理规定》,经市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货运车辆定额税收征收标准。调整后的货运车辆定额税收征收标准如下:
汽车:市区(包括安源区、湘东区、开发区)范围为93.1元/吨.月,其他县区(包括芦溪县、上栗县、莲花县)范围为79.8元/吨.月。
农用车:68元/吨.月。
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认真做好营运车辆定额税收征收标准调整的政策宣传和税负调整工作,确保自2008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征收标准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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