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地税发[2007]60号萍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推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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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推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工作的通告

萍地税发[2007]60号

全文有效

2007年12月26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单位: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人自报核缴、自行申报企业所得税的质量,降低纳税人违法受处罚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和《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推行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并出具鉴证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所得税查账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及其他有关要求自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申报鉴证报告。未附送鉴证报告的,税务机关将列为重点稽查对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出具企业所得税申报鉴证时,应与中介机构签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约定书》,并填写《委托中介机构出具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回执》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中介机构应依法执业,客观公正地出具鉴证报告。

  根据审核审查的具体情况,中介机构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有保留意见、无法出具意见和否定意见报告。

  中介机构违规出具鉴证报告的,将由税务机关作出警告并提请其主管部门在行业内通报处理。违规行为性质严重的,税务机关将取消其出具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的资格。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中介机构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从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应事先向资质审核部门备案,税务师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执业备案。

  未备案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汇算清缴鉴证报告,签名税务师为未执业备案税务师的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五、经资质审核的中介机构名单将在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上和各征收大厅公布。

  六、纳税人如对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制度有疑问、对中介机构代理业务的质量有意见,可来函、来电或登陆市地方税务局的网站咨询、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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