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地方铁路专用线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7]345号
全文有效
2007年12月11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一些地区国税局和纳税人反映,通过地方铁路专用线运输货物的运输费用增值税进项抵扣问题不明确。经研究,现就地方铁路专用线运费的增值税抵扣政策通知如下:
地方铁路专用线运输企业利用地方铁路专用线为客户提供运输劳务,属于铁路运输业务,必须使用统一的铁路运输发票。但鉴于地方铁路专用线运输企业无法取得铁道部门统一印制的铁路运输发票,经研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332号)精神,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经有权地方税务局批准的地方铁路专用线运输企业开具的套印“江西省××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铁路运输专用发票列明的运输费用,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地方铁路专用线运输企业开具的公路运输发票不得抵扣。
为了加强粮食行业税收征管,规范粮食收购、销售环节发票的使用、管理,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粮食行业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4]1...
请认真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增值税纳税方式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函[2004]463号)规定,对中国石油...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江西分公司)为提高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加强财务会计核算,对全省中石化系统实...
现将《江西省地方税收欠缴税款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