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地税字[2007]126号萍乡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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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萍地税字[2007]126号

全文有效

2007年10月21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函》(赣地税文[2007]4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新修订的《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额标准组织贯彻。现就贯彻执行中应注意的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加强领导,抓紧组织实施工作。此次调整工作,时间紧迫,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在组织实施中,要紧密配合,确保政策平稳运行。

  二、各级地税部门应认真做好调整后的政策宣传工作,及时将调整后的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以公告形式告知纳税人。如纳税人土地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将公告以及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税额的税务事项告知书逐户送达到纳税人。以确保纳税人全面了解政策调整内容,方便纳税人申报缴纳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调整土地等级范围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上报的范围为准。其中,安源区、湘东区、市经济开发区按市区范围标准执行。

  四、明确纳税人范围和税额标准

  凡在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含外商投资企业)单位和个人,皆应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税额标准按照省局批准的等级地段内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执行。

  五、关于调整后税款申报缴纳执行时间

  土地等级、税额标准调整后,土地使用税仍为按季申报。由于文件出台较晚,十月份已来不及补报,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务必要求纳税人在后两个月内完成税款申报和缴纳。

  在申报过程中,分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原则掌握:

  1、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原土地等级未调整的纳税人,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自2007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标准进行补充申报。

  2、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土地等级调高的,其城镇土地使用税,2007年10月1日以前部分,仍按原等级套用新税额标准补充申报,2007年10月1日以后部分,按新等级、新标准在下一季度进行申报。

  3、此前不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现因城镇范围扩大新增加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或新增的纳税土地,可自2007年10月1日起按适用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在下一季度申报缴纳。

  六 、各县(区)局、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新标准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局税政二科请示报告。

  附件: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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