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地税发[2007]163号新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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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余地税发[2007]163号

全文有效

2007年10月19日

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函》(赣地税文[2007]4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及时组织干部职工对新政策进行重点学习,认真把握好新政策的执行标准和范围。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做好新税额标准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向纳税人宣传新的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标准,督促纳税人按新税额标准及时足额申报土地使用税。

  三、各级地税机关对发文以前按原标准征收的2007年度土地使用税,一律按新税额标准要求纳税人进行补报入库。

  四、此次税额调整标准执行要一步到位,各地不得擅自批准分步实施。

  五、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赣地税文[2007]42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函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新修订的《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160号令),结合各地实际,我局对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见附件),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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