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地税函[2007]230号赣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全省地税系统发票管理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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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全省地税系统发票管理规程》的通知

赣市地税函[2007]230号

全文有效

2007年10月19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系统发票管理规程〉的通知》(赣地税发[2007]12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在每季度第二个月的15日前(即:2月15日、5月15日、8月15日、11月15日),向市局发票所报送下一季度统一发票的印制计划。

  二、各单位每月要组织开展对纳税人的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工作,并于次月3日前将检查情况上报市局发票所。

  三、市局之前下发的相关文件与《全省地税系统发票管理规程》不一致的,从即日起按《全省地税系统发票管理规程》执行。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系统发票管理规程》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7]124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全省地税系统发票管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九日

  全省地税系统发票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地税系统的发票管理,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全省各级地税机关的发票内部管理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 发票管理职责

  第三条 省局主要职责:

  (一)制订和完善发票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管理发票防伪专用品和发票监制章;

  (三)组织发票检查和发票违法案件的查处;

  (四)负责省印发票计划的汇总、印制及发票的各类账簿设置;

  (五)调整发票种类、适用范围等;

  (六)负责省印发票的监制、验收、保管、审核、调拨、核销等;

  (七)做好其他发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设区市局主要职责:

  (一)根据省局制订的发票管理制度、办法制订具体实施意见;

  (二)负责本级发票的监制、验收、保管、审核、调拨、核销等;

  (三)组织实施发票专项检查和发票违法案件的查处;

  (四)负责本级发票计划编报、印制及发票各类账簿的登记;

  (五)管理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六)做好其他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区)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级发票保管、审核、发放、核销;

  (二)负责本级发票计划编报、各类账簿的登记、报表上报

  (三)组织实施发票检查工作,查处发票违法案件;

  (四)协调本级的发票管理相关工作;

  (五)做好其他发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级发票发售、保管、审核、缴销;

  (二)负责本级发票计划编报、各类账簿的登记、报表上报;

  (三)受理发票等相关事项;

  (四)负责发票工本费的收取和结报;

  (五)负责有奖发票奖金的兑付;

  (六)做好其他发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属地分局(所)发票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执行发票管理法规、制度、办法;

  (二)按照巡查巡管的要求做好发票日常检查工作;

  (三)负责发票有关事项的调查、审理;

  (四)做好其他发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发票违法违章举报的受理:

  属地分局(所)、各级发票所(发票举报中心)、稽查局均可受理发票违法违章举报;

  各级稽查局负责接受其他部门移送的发票涉税案件,并将查处的结果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九条 各级发票管理所和办税服务厅、属地分局(所)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配齐发票管理人员,确保发票日常工作的开展。

  第十一条 发票管理人员的调动必须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未办清移交手续的发票管理人员,不得调任新岗位。

  第三章 发票的计划和印制管理

  第十二条 发票的印制计划由基层发票管理部门根据纳税人的需要编制,并逐级上报,省印发票由省局审批,市印发票由市局审批,报省局备案。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局应按季向省局报送统一发票的计划,在本季度第二个月的25日前向省局报送下个季度的发票计划用量。若市局本季度发票库存不够,可向省局报送一次本季度应急计划。

  第十四条 发票必须在省局认定的印制企业印制。省印发票由省局下达印制通知;市印发票由市局下达印制通知,并报省局备案。

  第十五条 对在省内发票定点印制企业无法印制的特种发票, 报经省局批准后,可到外省的发票准印企业印制。

  第十六条 发票的种类、规格、式样、字轨、字底颜色、联次及用途、使用范围等严格按照省局《发票样本》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审核印制,对超出省局《发票样本》所列范围的发票,必须报省局批准后印制。

  第十七条 由市局监印的发票套印市局发票监制章;由省局统一印制的发票套印省局的发票监制章。

  第十八条省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统一管理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十九条 省局或市局按发票印制管辖权根据承印企业报送的完工报告单在“征管信息系统”录入发票单价和制作完工报告。

  第四章 发票的调拨、发售和保管

  第二十条 发票按以下顺序逐级调拨:

  省局向设区市局调拨;设区市局向设区市局办税服务厅、县(市、区)局调拨;设区市局办税服务厅、县(市、区)局向所属办税服务厅(点)调拨。

  调拨必须按规定在“征管信息系统”进行。

  第二十一条 地税系统内部领用发票应使用发票专用车辆运输。

  第二十二条 发票的发售:

  (一)各级办税服务厅(点)按规定对已取得领购资格的纳税人发售发票。

  (二)各级办税服务厅(点)应按属地分局(所)核定的供票方式、名称、种类、数量,向纳税人发售发票。

  (三)对外省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单位或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后办理领购手续。

  (四)发售发票应在“征管信息系统”中规范操作,并开具《全省省地方税务局工本费发票》和发票发售单。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设立发票专库、专柜保管发票。存放发票的专库(柜)应具备防火、防潮、防盗、防霉、防虫、防鼠等条件。

  第二十四条 各级发票管理部门应认真登记有关账表,按月盘点库存发票,编制有关报表,确保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第五章 发票的缴销、核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发票缴销管理:

  (一)发票缴销应按省局的《发票缴销(核销)管理作业指导书》办理。

  (二)各级办税服务厅应向纳税人告知下列事项:

  1.交旧购新、验旧购新有关要求;

  2.纳税人有未开具使用的发票,应在每月10前到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岗进行查验;

  3.因税务登记变更、停业和注销的,应及时办理发票缴销有关事项;

  4.因发票改版、换版、即将到期作废或其他原因,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办理发票缴销有关事项;通知不到的,应书面通知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进行发票催缴。

  第二十六条 发票核销管理:

  (一)发票核销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省印发票的核销由省局批准。

  (三)市印发票的核销由设区市局批准。

  第六章 发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建立发票监督管理制度。各级办税服务厅应对纳税人填用缴销的发票进行审核和查验;各级发票管理部门应对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和纳税人缴销发票进行审核。

  对审核中发现有问题的,应及时反馈给责任人单位,在限期内未整改的由审核单位(部门)书面传递给监审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发票管理所应定期对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上级发票管理部门每年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下级发票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第七章 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条 日常检查:

  (一)各级发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应组织开展对纳税人的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工作,且检查面全年不少于发票领购户数的10%。

  (二)发票发售人员应按规定查验纳税人的发票开具情况。

  第三十一条 各级发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应组织开展一次行业发票专项检查。

  第三十二条 属地分局(所)、各级发票所(发票举报中心)、稽查局受理的发票违法违章举报案件,应按规定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的结果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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