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统一发票的通知
赣市地税函[2007]208号
全文有效
2007年9月18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统一发票的通知》(赣地税发[2007]11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启用新版发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启用新版发票和有奖发票的宣传力度,确保新版发票启用工作平稳、有序。
二、请于9月20日前通过征管系统上报新版发票印制计划。并于2008年元月份对未使用完的老版发票进行清理缴销,于2008年1月25日前将旧版发票清理核销情况上报市局(发票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统一发票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7]116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省局决定启用新版统一发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从2007年9月起停止印刷老版发票,原定今年6月30前停止使用老版发票的时间顺延到今年12月31日;2008年1月份对未使用完的老版发票进行全面清理核销,并将核销情况书面报省局(征管处)。
二、凡属于地税机关征收管理范围的纳税人,其取得营业税应税收入时均应使用地税新版发票。
三、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用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管理情况,确定使用发票的种类、数量和购票方式。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声讯、短信、地税网站等多种方法进行新版发票的真伪查询、中奖查询和违法举报。
五、各主管地税机关要尽快熟悉新版发票的种类、适用范围、规格、联数和特征,按规定做好新版发票管理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广泛宣传新版发票。
六、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新版发票管理,对应使用而未使用或以各种借口拒不提供发票的行为,要依据发票管理法规进行依法处理。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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