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地税函[2007]124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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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赣地税函[2007]124号

失效

2007年9月12日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50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密切与运管、交通等货物运输业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及时掌握辖区内货运车辆存量和动态分布情况,按规定建立和更新车籍台账。

  二、严格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和管理。对个人一律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自开票纳税人要按月提交交通运输业申报表、税控盘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地税机关收到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后应按规定进行票表比对,比对相符的方可办理。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发票时,主管地税机关要严格按规定实行“验旧售新”。

  三、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的管理,尤其是对承包、承租、挂靠车辆代开票纳税人的管理。对代开票纳税人必须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实行核定征收,严格执行开票预警限额规定。

  四、2007年度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时间定为2007年11月1日至30日,各地要按有关要求认真开展年审工作,年审工作总结报告于2007年12月15日前报送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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