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九江市地方税务局税法公告制度》的通知
九地税发[2007]86号
全文有效
2007年8月20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九江市地方税务局税法公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九江市地方税务局税法公告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地税系统税法公告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保证纳税人及时了解税收政策法规,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不断提高各级地税机关的服务水平,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税法公告的原则
(一)税法公告的权威性。税法公告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财政和税务机关进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进行税法公告。
(二)税法公告的规范性。税法公告必须有统一的组织领导,完善的管理制度,严密的工作程序和规范的公告形式。
(三)税法公告的完整性。税收法规公告必须全面、系统,使纳税人能够得到完整的税收法规信息。
(四)税法公告的准确性。税法公告必须准确、有效,纳税人能够依此申报纳税以及办理涉税事宜。
(五)税法公告的及时性。税法公告必须及时,以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共同遵守执行。
第三条 税法公告的内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制定颁布的有关地方税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省财政、税务部门和市财政、税务部门制定下达的具体税收政策、规定、解释和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等,在本辖区内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税法公告的形式
(一)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地税机关网站进行税法公告。
(二)利用当地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将税收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公告。
(三)在办公所在地设置固定的税法公告栏进行公告。
(四)在各级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内,利用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和税法公告专栏,及时准确地公告税收法规。
(五)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进行公告。
(六)便于公众知晓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税法公告的时限。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接到新的税收法规和制发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后,应在30日内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第六条 税法公告的管理
(一)实行领导分工负责制。
1、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局长主管税法公告工作。
2、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政策法规机构负责税法公告的管理。
3、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政策法规机构税法公告管理人员、基层税收法制员、网站管理员负责税法公告工作。
(二) 实行税法公告审批制。各级地税机关的税法公告,经本级分管局长批准后发布,不经批准不得对外发布。
(三)实行税法公告呈报制。各级地税机关内设机构起草以局名义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需对外发布的,在文件制发后报送政策法规机构审查,可对外发布的由政策法规机构呈分管局长审批,经批准后送经办人员发布;不需对外发布的,退回有关机构;不对外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执行力。
(四)各级地税机关的政策法规机构,负责对下级机关税法公告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九江市地方税务系统,由九江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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