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财法[2007]37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税乎网站09-29评论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赣财法[2007]37号

全文有效

2007年6月11日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转发给你们,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就我省征收车船税相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结合我省实际,我省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按《江西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见附件)执行。

  2、根据《条例》第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子定期减税,免税”。为促进我省城乡公共交通事业发展,对全省各地公共交通车,从2 007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 2月31日上,暂给子二年的免税照顾。免税期满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1)符合交通或城建管理部门认定,属于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经营范围;2)有固定的经营线路,票价经物价管理部门核定;3)线路经营微利或亏损,缴纳车船税确有困难的给予减免照顾,由省地税局统一办理减免税。

  3、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我省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确定为车船的登记地。

  4、根据《条例》第八条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纳税。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为便于基层地税机关各税统管,车船税的纳税期限明确为按年申报,分期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确定。

  5、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各级车船管理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管理信息等方面,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车船的管理。”为加强车船税的源泉控管,各级交警部门在办理车辆年检时,应先查验车船税纳税凭证,再办理年检。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赣国税发[2005]157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西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行业发票管理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5]157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西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行业发票管理的通知

  为了加强粮食行业税收征管,规范粮食收购、销售环节发票的使用、管理,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粮食行业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赣地税发[2005]12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5]12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4]1...

赣国税函[2005]42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新增加油站纳入增值税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5]42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新增加油站纳入增值税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请认真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增值税纳税方式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函[2004]463号)规定,对中国石油...

赣国税发[2005]24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石油分公司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5]24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石油分公司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江西分公司)为提高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加强财务会计核算,对全省中石化系统实...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收欠缴税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收欠缴税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现将《江西省地方税收欠缴税款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