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7年6月11日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转发给你们,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就我省征收车船税相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结合我省实际,我省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按《江西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见附件)执行。
2、根据《条例》第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为促进我省城乡公共交通事业发展,对全省各地公共交通车,从2007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上,暂给予二年的免税照顾。免税期满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1)符合交通或城建管理部门认定,属于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经营范围;2)有固定的经营线路,票价经物价管理部门核定;3)线路经营微利或亏损,缴纳车船税确有困难的给予减免照顾,由省地税局统一办理减免税。
3、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我省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确定为车船的登记地。
4、根据《条例》第八条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纳税。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为便于基层地税机关各税统管,车船税的纳税期限明确为按年申报,分期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确定。
5、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各级车船管理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管理信息等方面,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车船的管理。”为加强车船税的源泉控管,各级交警部门在办理车辆年检时,应先查验车船税纳税凭证,再办理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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