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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此文件已被废止。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宜春市地方税务局下岗再就业纳税户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地税发[2007]70号
失效
2007年5月30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宜春市地方税务局下岗再就业纳税户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下岗再就业纳税户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规范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专用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及其他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依照税法规定享受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领购地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再就业纳税户”),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发票领购
(一)再就业纳税户首次申请领购发票,须向属地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并同时提交(或出示)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再就业优惠证》(企业不需要提供);
3、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5、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申请表。
办税服务厅受理后,传递属地分局税收管理员核定,分局长审核签批后,由属地办税服务厅将《发票领购折》核发给再就业纳税户,再就业纳税户凭《发票领购折》核准的购票方式、准购发票种类及数量(个体工商户每次限购一本),到办税服务厅领购再就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二)再就业纳税户领购专用发票时应采取“验旧购新”方式,个体工商户须由本人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发票领购折》领购专用发票;企业须由经办人持《发票领购折》领购专用发票,所购发票必须在发票管理员监督下,一次性加盖好纳税户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四条 发票发放
(一)对再就业纳税户领购专用发票开具的金额,采取按每户月限免税营业额=年度减免税限额÷所在地综合税率÷12个月进行减免,年终进行结算;专用发票开具金额超过年减免额的部分按所在地综合税率征收税款。
再就业纳税户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其允许减免金额。即:减免金额=年度减免税限额÷所在地综合税率÷12个月×实际经营月份数。
(二)对年度内累计开具金额超过年度减免限额的再就业纳税户,不得再领购下岗再就业发票,一律购买服务业定额有奖发票。
(三)办税服务厅应建立再就业纳税户领购发票分户明细帐,对专用发票的发售对象、时间、种类、数量、号码进行登记。
第五条 发票开具、使用、保管和缴销
(一)再就业纳税户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具、使用和缴销发票。
(二)再就业纳税户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转借、转让、代开、倒买倒卖发票;应严格按照发票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三)再就业纳税户填开发票,须在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开票时必须按发票号码顺序使用并逐栏一次性填写,各联次内容一致。
(四)再就业纳税户不得使用其他非法票据代替专用发票,未加盖纳税户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一律不得填开使用。
(五)再就业纳税户领购的专用发票,最少3个月内缴销一次,缴销时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应加盖“作废”章样,办税厅收回时剪角作废。
办税服务厅须在再就业纳税户每次缴销发票时,根据再就业纳税户填写的《用票户领购发票开具情况使用表》(一式二份),对再就业纳税户交回的专用发票存根、填开金额与剪裁金额核对审核。审核后,《用票户领购发票开具情况使用表》一份留办税服务厅登记发票分户明细账,另一份月底由办税服厅传送纳税户主管分局,属地分局税收管理员登记再就业发票分户台账,实施动态监控,进行跟踪管理。
(六)再就业纳税户领购的专用发票,必须做到专人、专账、专柜(箱)保管,按次记账、按月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六条 发票检查和报表
(一)属地分局须对再就业纳税户的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每季抽查专用发票领购户的10-25%,全年抽查专用发票领购户的40%以上,每季未5日前县(市、区)局把检查情况汇总并上报市局发票所,市局将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第七条 违章处理
再就业纳税户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转借、转让、代开或买卖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其非法所得,依照《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规定〉的通知》(赣地税发[1997]16号)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由宜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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