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地税发[2007]71号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宜春市地方税务局未达起征点纳税户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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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此文件已被废止。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宜春市地方税务局未达起征点纳税户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地税发[2007]71号

失效

2007年5月30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宜春市地方税务局未达起征点纳税户发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未达起征点纳税户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扶持个体经济发展,规范未达营业税起征点个体工商户发票管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和其他有关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我市范围内办理了税务登记,地税主管机关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05]94号)认定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未达起征点纳税户”),其地方税务发票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未达起征点纳税户首次申请领购发票,须向属地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并同时提交(或出示)以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未达起征点纳税户通知书》;

  (三)《核定定额通知书》;

  (四)未达起征点纳税户本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五)发票专用章印模。

  办税服务厅受理后、传递属地分局税收管理员核定,分局长审核,报主管县(市、区)局签批后,由属地办税服务厅将《发票领购折》核发给未达起征点纳税户,未达起征点纳税户凭《发票领购折》核准的购票方式、准购发票种类及月准购发票金额,到属地办税服务厅领购发票。

  属地办税服务厅应将其提供的发票专用章印模留存备案。

  第四条 未达起征点纳税户领购发票,须由本人持《发票领购折》和发票专用章到属地办税服务厅领购,所购发票必须在发票管理员监督下,一次性加盖好“未达起征点纳税户发票专用章”和“纳税户发票专用章”。

  第五条 未达起征点纳税户领购发票采取“即领即销”的购票方式,一律领购50元版以下(含)的服务业定额发票(不得拆本领购)。

  第六条 未达起征点纳税户每月准购免税发票金额=该纳税户月定营业额×该行业准购免税发票比例。各行业准购免税发票比例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结合本地情况,分行业确定,一般一年一定。

  未达起征点纳税户每月在准购免税发票金额内使用的发票不征营业税,超过准购免税发票金额以上部分按规定税率或核定的征收率征收税款;准购免税发票金额按月结算,不结转下月。

  未达起征点纳税户使用的发票金额连续3个月超过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月纳税定额的30%时,属地办税服务厅应当提请主管分局重新核定该纳税户月纳税定额。

  第七条 办税服务厅应建立未达起征点纳税户领购发票分户明细帐,对已领购发票的发售对象、时间、种类、金额、字轨和发票号码进行登记。

  第八条 未达起征点纳税户发生变更税务登记、调高核定定额或注销税务登记时,必须在发生变化的当月到属地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领购折》的换发或缴销手续;发生停业、复业时必须向属地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领购折》的封存、启用手续。

  第九条 未达起征点纳税户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转借、代开和买卖发票;应严格按照发票规定的使用范围开具,不得自行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第十条 未达起征点纳税户必须在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开票时必须按顺序依次使用,不得跳号使用,确保发票使用情况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 属地分局必须加强对未达起征点纳税户的日常巡查和发票检查,及时掌握和了解未达起征点纳税户的经营变化和发票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未达起征点纳税户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规定>的通知》(赣地税发[1997]16号)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发票管理员和税务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未达起征点纳税户发售发票,对不按照规定程序、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发售发票而导致税款流失的,依照《江西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赣地税发[2002]109号)的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宜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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