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景德镇市陶瓷名家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景地税发[2007]101号
全文有效
2007年5月16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景德镇市陶瓷名家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景德镇市陶瓷名家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陶瓷名家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堵塞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现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陶瓷名家是指取得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中国陶瓷艺术大师、中国高级工艺美术师、中国工艺美术师、江西省工艺美术大师、高级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家)、陶瓷美术家称号以及陶瓷美术专业教授、副教授职称,或具有较高陶瓷艺术成就和影响力的陶瓷艺人并从事陶瓷作品创作、生产、销售的个人。
第二条 凡在我市从事陶瓷作品创作、生产、销售的其它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在我市部、省、市陶研所、陶瓷学院、陶瓷馆、高等专科学校任职受聘的陶瓷名家由市地税局直属分局负责征管,市区范围内其他陶瓷名家由珠山区地税局负责征管,市区范围以外的陶瓷名家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管。各征管单位应明确内部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分类专人管理。
第四条 在单位任职受聘的陶瓷名家所创作的陶瓷作品归任职受聘单位所有或处置,任职受聘单位在作品销售后按一定比例向陶瓷名家支付报酬的,由任职受聘单位依据所付报酬金额,在支付报酬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在单位任职受聘的陶瓷名家利用业余时间个人独立从事陶瓷作品创作劳务而取得所得的,由陶瓷名家本人在取得收入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对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经常性从事陶瓷作品创作并取得收入的陶瓷名家,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已办理工商登记,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督促其及时办理税务登记。
第七条 对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非经常性从事陶瓷作品创作偶尔取得收入的陶瓷名家,主管税务机关可采取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和税务机关查实相结合的征管方式,由纳税人在取得收入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劳务报酬所得” 项目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陶瓷名家拍卖自己的陶瓷创作作品,由纳税人在取得拍卖收入后,按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受托拍卖机构已代扣代缴税款的除外)。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邀请陶瓷名家举办笔会并支付报酬的,由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报酬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单位和个人未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税务机关对未扣缴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同时,纳税人在取得收入后应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在次年3月底以前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 对由单位履行扣缴义务代理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扣缴义务人实行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由纳税人本人签名的申报委托书。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陶瓷名家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建立税收监控“户籍”档案和征收台帐,纳入征管软件系统,实施动态跟踪管理。定期对纳税人档案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第十三条 对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进行征管。
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暂按下列征收率征收:
月“作品”销售收入在2万元(含)以下的征收率为2%;
月“作品”销售收入在2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征收率为3%;
月“作品”销售收入在5万元以上的征收率为3.5%。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积极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纳税服务。在征期前、征期内提醒、辅导、督促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对未按期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同时,建立“联系服务卡”制度,主动上门为纳税人提供服务,并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建立民主评税制度,实行公开办税。吸纳国税、工商、瓷局、陶瓷协会、区街相关人员组成协护税工作小组,定期召开会议,民主评定税负。纳税人税收违法及查处情况,税务机关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典型案例。
第十六条 对陶瓷名家税收检查由市地税局稽查局负责,各管理单位不能自行安排税收检查。
第十七条 市地税局稽查局对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申报不实、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其有偷税行为、群众举报或管理部门移送的案件应按稽查工作规程处理。
第十八条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对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税款的作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定期在有关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三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地税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由税务机关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二十四条 从事陶瓷名家税收征管的税收管理员,应自觉遵守税务部门廉洁自律规定,税收管理员职责履行不到位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等行为,税务机关应为检举人保密;对举报属实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检举人奖励。
各级税务机关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监督电话。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00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粮食行业税收征管,规范粮食收购、销售环节发票的使用、管理,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粮食行业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4]1...
请认真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增值税纳税方式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函[2004]463号)规定,对中国石油...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江西分公司)为提高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加强财务会计核算,对全省中石化系统实...
现将《江西省地方税收欠缴税款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