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1号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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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1号
全文有效
2014年1月27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3年第10号)规定,现就我市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应以纳税人取得的评估价格或提供的购房发票,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据以计算扣除项目的金额,据实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
  二、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转让普通住宅,5%;转让非普通住宅,6%;转让非住宅,8%。
  根据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本公告从2014年4月1日起执行。在2014年4月1日(含4月1日)后正式受理的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申报事项,经确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按新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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