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地税函[2012]144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购买非金融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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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购买非金融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赣地税函[2012]144号

全文有效

2012.12.25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购买非金融企业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吉市地税字〔2012〕13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单位和个人购买非金融企业债券的,对其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按“金融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陈萍生:关于江西购买非金融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政策解读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日前下发《关于购买非金融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批复》(赣地税函[2012]144号),该文件答复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购买非金融企业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吉市地税字〔2012〕138号),批复如下:单位和个人购买非金融企业债券的,对其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按“金融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的本质是债的证明书。债券购买者与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债券持有人)即债权人。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由于债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确定的,所以债券是固定利息证券(定息证券)的一种。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债券可以上市流通。在中国,比较典型的政府债券是国库券。

   债券按照发行主体划分可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企业)债券。政府债券是政府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债券。主要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等,其中最主要的是国债。金融债券是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在我国目前金融债券主要由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发行。企业债券是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发行与交易、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债券,在实际中,其发债主题为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因此,它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政府信用。公司债券管理机构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债主题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法人,在实践中,其发行主体为上市公司,其信用保障是发债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和持续赢利能力等。公司债券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统一登记托管,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信用风险一般高于企业债券。

   债券的收益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投资债券可以给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带来利息收入:二是投资者可以利用债券价格的变动,买卖债券赚取差额。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购买非金融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批复》(赣地税函[2012]144号)规定对“非金融企业”债券利息收入要征收营业税。文件对债券利息收入是否征税采取的是列举法,可以有两种理解:一是列举了要征税的肯定要征税,未列举的不征税。也就是说,对单位和个人取得的金融企业发行的债券利息收入不征税。二是未列举的,需要等待明确。也就是说,政府发行的债券利息收入和金融企业发行的债券利息收入是否征税,仍不明确。税务机关或可以按照现行营业税“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或不征收营业税。从文件规定分析,应是第一种理解。

   此外,对于单位和个人利用债券价格的变动,买卖债券赚取差额获得的利益是否征收营业税,文件虽未明确,但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因属于有价证券买卖行为,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于大家关注的理财产品利息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我们不妨分析一下。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大致可分为债券型、信托型、挂钩型及QDII型。首先该项利息收入不属于买卖理财产品收入,因而不能按有价证券买卖业务征税。再看该项利息收入是否为非金融企业发行的债券型理财产品,如理财产品为非金融企业债券的,对其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金融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而对于信托型、挂钩型及QDII型理财产品,因较为复杂,需要政策的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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