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函[2012]263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江西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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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江西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函[2012]263号

全文有效

2012.10.18

江西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胞科技公司)是一家从事计算机、通讯及其他电子设备营销业务的连锁经营企业。为支持企业发展,现就三胞科技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方式

三胞科技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增值税实行“总机构汇总核算,分支机构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预缴税款,年终统一结算”的征收管理方式。总、分支机构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发票领购及其他涉税事宜。

二、税款计算

三胞科技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所有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必须统一以三胞科技公司总机构的名义取得,由三胞科技公司总机构统一申报抵扣。各分支机构按当期销售额的1%就地预缴增值税,三胞科技公司总机构以全省汇总核算税额减去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税额的余额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计算公式:

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增值税额=分支机构当期销售额×固定预征率;

总机构应缴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各分支机构当期已预缴增值税额。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分支机构增值税的日常管理,分支机构必须由三胞科技公司全资开设,采取微机联网,货物实行统一采购和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不符合要求的提请省局取消其增值税纳入汇总核算。

三胞科技公司在省内新设立分支机构,由省国税局确定纳入增值税汇总核算范围。年度终了后由省国税局或授权南昌市国税局对其总、分支机构的增值税进行清算。

本通知自2012年10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西宏图三胞发展有限公司增值税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函〔2011〕2号)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西宏图三胞发展有限公司新增连锁店纳入增值税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赣国税函〔2011〕199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西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分支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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