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9〕39号
全文有效
2009-03-05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一、今年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第一年,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是对非居民企业实行专业化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对全面提高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质量和水平有着重要意义,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8]801号文和省局国际处际便函[2008]10号文要求,加强对非居民企业的政策宣传和辅导,帮助非居民企业正确填报非居民企业年度申报表,提高纳税申报质量,解决非居民纳税人在汇算清缴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二、各地要按本通知要求把握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明确汇算清缴对象,督促应参与汇算清缴的非居民企业按期办理汇算清缴,认真审核非居民企业报送的资料是否完备,数据是否完整,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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