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规程》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7〕324号
全文有效
2007-11-15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从有利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出发,省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组织编写了《江西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规程》(以下简称《退税规程》),并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为更好地学习、贯彻《退税规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宣传《退税规程》的重要意义。《退税规程》是省局按照科学化、标准化、精细化的税收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经多方征求意见,前后五次修改形成。该规程涵盖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七个方面内容,明确了各个工作环节的具体操作要求,有利于提升我省出口退税管理水平,提高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省局周广仁局长在《序》中要求“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特别是从事出口退税工作的同志认真学习,把我省出口退税管理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二、加强岗位培训,全面掌握《退税规程》的内涵。要结合出口退税工作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将学习培训与日常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要重点加强对各级国税局出口退税管理员的培训,做到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同时要加强出口企业办税员的业务培训。
三、完善出口货物退(免)税各项管理制度。要按照《退税规程》确定的管理流程和原则,对当前工作进行全面梳理、规范。一是要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执法监督;二是要规范管理文书,按照总局、省局落实“两个减负”的要求,对相关文书进行简并;三是优化税收服务,加强对基层国税机关的业务指导,加强对出口企业的业务辅导。
四、落实责任制,加强检查考核。《退税规程》的执行情况将纳入2008年省局目标考核范围,并且作为每年出口退税检查工作重点。要通过检查考核切实纠正工作中的偏差,全面提升我省出口退税管理水平。
各地在执行《退税规程》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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