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2006〕280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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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6〕280号

全文有效

2006-12-04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增强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意识。税务机关要按照《通知》要求制定规范的发函、回函工作制度,明确内部岗位责任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对应发函未发函、已发函未回函或回函不清的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凡已办理了出口退(免)税的,除追回已退(免)税款外,要直接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出口企业与供货企业属于同一设区市国税局管辖的,退税机关对应发函调查的出口货物,应按照《通知》规定的格式发函调查。税务机关除依据《通知》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发函调查外,还应将以下情况纳入函调范围:

   (一)新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企业首笔出口货物有疑点的;

   (二)出口企业新增加的出口业务有疑点的;

   (三)以农副产品、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材料,以收购凭证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的出口货物;

   (四)服装、皮革(木)制品、手工艺品等涉嫌出口骗税的敏感产品;

   (五)出口增长异常迅猛的出口产品;

   (六)上级国税机关、海关、外汇管理部门或征税机关、稽查局等部门提出的出口货物疑点或异常情况。

   退税机关对出口企业从同一供货企业收购的同一出口产品已发了二次调查函,凡回函正常,且都反映出口供货没问题的,退税机关在未接到其它相关部门反映涉嫌骗税等异常情况前,可暂不继续发函调查。

   三、回函地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函的接收登记工作,组织人员开展实地调查,在收到来函后1个月内按规定格式回函。对不能按时回函的,应按《通知》要求说明原因,力争在3个月内完成回函工作。对未按规定时间和格式回函的,省局将直接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回函地税务机关必须确保回函调查程序到位,回函内容真实、可靠,对违反规定的回函将依据《通知》第十条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四、退税机关对超过3个月仍未收到的回函,可将发函的原件及有关情况上报省局(进出口处),省局通过与回函地省级国税局相关部门协调,督促尽快回函。同时,为了加快回函速度,省局还将对各地函调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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