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函〔2006〕95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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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6〕95号

全文有效

2006-03-29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出台后,各地国税机关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中提出了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除备案类减免税等明确规定采用征前减免外,一般情况下均采用征后减免、逐年审批的办法。

   二、需审批的企业所得税征前减免,由纳税人在年度中间或经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符合减免优惠条件,由审批国税机关使用正式文件批复,建立相关登记台账,并做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统计上报工作。

   三、对纳税人采用征后减免的,由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审批表》(样表见附件),申请日期应在次年5月30日前。县级国税机关应按照规定时限受理,属于上报上级有权审批国税机关的减免税,应按规定时限呈报有权审批的上级国税机关。

   四、需要呈报上级有权审批国税机关的减免税,县级国税机关在受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后,对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直接转报审批机关。

   五、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征后减免的,统一采用《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审批表》批复。

   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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