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2004〕71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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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4〕71号

全文有效

2004-03-05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大力夯实个体税收征管基础

   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是推进依法治税的可靠保证,是落实征管手段的应用平台,是提升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有力支撑。为加强个体税收基础管理,各级国税机关一要不断健全征管制度,认真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总局、省局制定的各项配套制度和办法,并按照规范和效率的要求,清理、建立和整合各项管理制度,以适应新的个体税收征管需要;二要本着利于管理、方便办税的原则,不断创新个体税收征管手段,优化征管业务流程,合理调整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做到程序规范、执法公正;三要按照合法、简便、实用的原则,统一涉税法律文书,进一步规范个体税收征管档案,实行分散收集、集中保管、综合利用,避免向纳税人多头重复索要;四要加强电子信息的开发利用,在对CTAIS数据按户归集整理的基础上,推广 “一户式”查询办法,不断增强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二、全面推行个体税收分类管理

   各地国税机关要认真调研当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状况,了解经营特点,并根据经营规模的大小,在征管措施上区别对待,突出管理重点,实施分类管理。一是对经营规模较大、月均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要求建立复式账,实行查账征收,对其中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税务数据的个体工商户,经设区市国税局审批,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二是对经营规模一般、月均经营额1—5万元的个体工商户,逐步推行简易账,结合典型调查,按季或半年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对不同行业同一时期和同一行业不同时期的纳税情况进行横向和纵向比较,分析测算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额,提高纳税定额的准确性,不断完善定期定额管理;三是对经营规模较小、月均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逐步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参照税控收入,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

   为加强个体工商户的动态管理,各地国税机关要对具有代表性的商品交易市场和个体工商户大户进行重点监控。省局已选取了12个商品交易市场和20户个体工商户(名单见附件)作为监控对象,进行分析研究。各地要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上报《重点集贸市场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半年及全年资料,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4月15日前上报《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半年及全年数据,并同时上报经验材料。

   三、切实加强个体定期定额管理

   定期定额管理是个体税收征管的重点,各地国税机关要按照“强化管理、促进发展”的要求,瞄准关键环节,利用信息化手段和社会评税机制,不断创新管理手段,实现税负公平、方法公正、程序公开。

   (一)定期典型调查。各地国税机关要把典型调查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按季分行业、地段、规模选择总户数5-10%的纳税人,对其经营收入进行调查分析,调查结果应作为核定定额的主要参考依据。为提高定额的准确度,公平各种经济类型的税收负担,增强可比性,调查对象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不能仅限于定期定额户,还要包括查帐征收户。

   (二)人机结合定税。省局去年底下发了赣国税函[2003]523号文,通知在全省国税系统推广使用《“双定户”纳税定额测算系统》。各地国税机关要抓紧落实檔要求,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科学测算系统参数,合理确定调整系数。在计算机科学定税的基础上,各地国税机关要树立责任意识,加强对系统维护权限的管理,计算机核定的结果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修改或变更。

   (三)动态管理定额。各地国税机关要加强纳税定额的动态管理,改变“票内定税、票外计税”的做法,对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额超过核定定额20%以上的,应于90日内调整定税系数,重新核定定额。个体工商户在核定定额的经营地址以外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经营收入,应另行办理纳税申报,不得在当期定额中抵减。

   (四)推行“阳光作业”。各地国税机关要不断完善公开办税制度,全面开放税收征管过程,大力推行“阳光作业”,保障个体工商户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各地国税机关要建立税负调整听证制度,定期召开税负调整听证会,对季节性、行业性、区域性等涉及面广,影响面大的纳税定额调整进行社会公开听证。

    附件:省局重点监控的商品交易市场及个体工商户大户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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