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和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3.01.04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1号),充分发挥地税职能,助推赣南苏区振兴发展,我局调整制定了《赣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和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一览表》,现予以发布,调整后的附征率及应税所得率标准从2013年1月1日(按税款所属期计算)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赣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和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一览表》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月4日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一览表
营业税纳税人 |
增值税纳税人 |
|||
税 目 |
附征率 |
税 目 |
附征率 |
|
交通运输业 |
客运、货物运输 |
1.5% |
商业销售 |
0.5% |
装卸、搬运 |
1.0% |
汽油、柴油、机油 (加油站) |
0.5% |
|
建筑业 |
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及其他工程作业 |
1.5% |
鞭炮、焰火 |
3.0% |
娱乐业 |
歌厅、舞厅、酒巴、茶艺、游戏、网吧、其它 |
5.0% |
电力 |
3.0% |
服务业 |
美容、美发、按摩、沐足 |
4.0% |
印刷 |
3.0% |
医疗 |
1.0% |
砖瓦 |
2.0% |
|
其他服务业 |
2.0% |
加工、修理、修配 |
1.5% |
|
文化体育业 |
1.0% |
竹木家具加工、销售业 |
1.5% |
|
财产转让所得 |
财产转让所得 |
3.75% |
矿产品开采加工 |
1.5% |
其中:个人二手房转让 |
1.5% |
水泥制品 |
1.0% |
|
财产租赁所得 |
1.5% |
|
|
|
其他行业 |
2.0% |
|
|
|
劳务报酬所得 |
能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除费用计征的,不适用附征率,按法定税率计征。 |
行业 |
农林牧渔业 |
制造业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交通运输业 |
建筑业 |
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 |
饮食业 |
娱乐业 |
其他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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