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才办字〔2015〕16号中共江西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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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西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才办字〔2015〕16号

现行有效

2015.12.27

各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处室,省直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经研究,现将《江西省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江西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2月27日

江西省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健全集聚人才体制机制,吸引更多优秀高层次人才服务江西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为“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实干兴赣”提供智力支撑和人才保证,根据《中共江西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结合江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进高层次人才遵循以下原则:

(一)服务发展。紧密围绕江西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主动服务一带一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和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等重大战略需要,特别是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驱动发展,提升人才贡献率。

(二)以用为本。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决定性作用、用人单位主体作用和政府推动作用,重点引进全省经济社会急需紧缺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和团队,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三)高效便捷。创新激励政策,完善配套服务,简化工作流程,营造良好环境,为高层次人才及用人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二章 对象条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从省外、海外全职引进到江西创新创业的以下四类人才:

第一类: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二类: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中科院百人计划、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

第三类:省部级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员;

第四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历、学位,且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人员。

第四条除两院院士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年龄一般应在50周岁以下。

第三章 人才认定

第五条申报。用人单位与高层次人才签订3年以上服务合同后,填写《江西省引进高层次人才审核认定申报表》,核实相关证明材料并提出引进理由,按人事管理权限逐级上报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六条认定。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类人才,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直接认定,并核发《江西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服务卡》;本办法第三条第三、四类人才,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相关专家评审认定,并核发《江西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服务卡》。用人单位和高层次人才凭《江西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服务卡》,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和服务便利。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七条编制管理。引进高层次人才时,空编单位所空缺编制应优先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满编或超编单位,按照“先核编进入,后逐步消化”的办法引进。

第八条岗位聘用。用人单位在没有空缺岗位的情况下,可以向设区市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为高层次人才设置特设岗位。

第九条工资待遇。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与高层次人才协商确定,可不计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鼓励用人单位对高层次人才实行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第十条生活待遇。第一类人才按我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生活待遇,即每月10000元的生活津贴,享受副省级干部医疗保健待遇,住房不低于150平方米,配备工作用车和工作助手。其他高层次人才生活待遇由用人单位与高层次人才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职称评定。高层次人才可不受资历、“台阶”等限制,按留学回国人员或有突出贡献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审定办法,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特别优秀的博士后可申请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省外专业技术资格的,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享受本省同类人员待遇。

第十二条科研服务。高层次人才享受我省现行的优惠政策,在申报国家和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省科学技术奖和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时,同等条件下,科技部门应优先立项、优先推荐,并搞好相关服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类人才,可直接入选“赣鄱英才555工程”之“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享受相应支持政策和科研资助资金。

第十三条税收优惠。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由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引进的外籍高层次人才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等,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海外高层次人才进口自用的 1辆小汽车,可凭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海外高层次人才因科研、教学急需,需从境外进口少量科研教学用品,或申请进口合理数量的工作、生活自用物品,海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十四条出入境和居留服务。持外国护照入境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办理签证或长期居留证件,居留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符合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可申请办理永久居留手续,居留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上报公安部审批。

第十五条户籍办理。高层次人才可在服务地(居住地)申请落户或办理居住证,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随迁或申请办理居住证,拟落户地(居住地)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办理。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为高层次人才办理或接续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办理相关手续。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高层次人才建立补充社会保险及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第十七条配偶安置。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由用人单位妥善解决,本办法第一、二类人才的配偶就业安置可比照驻赣部队随军家属安置办法操作。

第十八条子女入学。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转(入)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就读的,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由其父母服务地或居住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优先办理转(入)学手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费用。非江西省户籍子女,在江西省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期间,享受江西省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奖励补贴。省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对省属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引进第一、二、三、四类人才分别按每人100万元、20万元、5万元、2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补贴,其中在南昌市的省直属高校引进博士不再予以奖励补贴。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建立江西省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涉及的相关重大事项,日常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承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精心做好服务工作,对未按要求完成服务工作的,将对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予以问责处理。

第二十一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年面向全省范围开展高层次人才岗位需求征集工作,并以“江西省引进优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工作办公室”名义,在相关国家级、省级新闻媒体上发布江西省高层次人才引进公告,不定期组织省内单位赴国内外高层次人才集聚地开展各类宣传推介活动。

第二十二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建立江西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实行定期更新、动态管理的网络化、信息化服务,及时了解掌握引进人才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在省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经费,用于开展高层次人才引进公告发布、评审认定、宣传推介、招聘组织、奖励补贴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成立引才工作机构,安排引才工作专项经费。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设立引进高层次人才绿色服务通道,为办理引才手续提供高效服务。

第二十六条各用人单位要创新工作机制,搭建事业平台,营造有利于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为高层次人才的工作、生活提供便利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服务措施外,同时享受我省同类高层次人才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高层次人才及引进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应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者,给予取消引进资格、追缴奖励补贴资金、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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