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实行税务征收津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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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实行税务征收津贴的通知

全文有效

1994年10月22日

各地(市)、县(市)人事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经省政府批准同意,我省地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比照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实行税务征收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征收津贴的发放范围:省及其以下各级地方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含担任地税局长的财政局长)。

  二、税务征收津贴标准:县级及以下地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每人每月60元,地级地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每人每月45元,省级地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每人每月30元。

  三、税务征收津贴的发放办法:按出勤天数计算,按月发给,调离地方税务部门的人员,停发税务征收津贴。

  四、经费来源: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实行税务征收津贴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但今年的经费仍按原渠道解决。

  五、此项津贴从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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