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校办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细则
赣教勤字[1994]10号
全文有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1号)和“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94]3号)及省税务局“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赣税发[1994]1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江西省校办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凡由基层教育、税务部门审核申报,经省教委、省税务局审查认定,并统一发证的校办企业为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
二、经认证的校办企业,由省教委、省税务局共同签发《江西省校办企业认定证书》正、副本。征税单位凭上述“两证”和省教委、省税务局“关于江西省校办企业认定的公告”公布的企业名单,给予税收优惠待遇。
三、已认证的校办企业每年年检一次,凡年检不合格的校办企业撤消“两证”,同时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经整改达到合格要求的校办企业,自同意年检之日起重新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四、已认证的校办工厂享受所得税的优惠是指:免交企业的全部所得税。
五、已认证的校办企业享受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是指:
(一)校办工厂生产的应税货物的学生勤工俭学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学校教学、科研的免征增值税;学生从事勤工俭学取得的劳务、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小学(含盲、聋、哑特殊学校)校办企业生产、销售的货物(除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外)和取得的劳务、服务收入1994年免征增值税、营业税。
(三)对中小学、高等学校经同意举办的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学校为本专业师生实习、科研而设立的企业或车间、凭省教委的实习定点证,免征增值税。
(五)学校设立的由省教委批准的学生服装定点证免征增值税、营业税。
六、第五条 第(一)、(二)、(三)、(四)、(五)项所指减免税务机关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即由校办企业有规定的纳税期内如实申报、填开税票解缴入库。同时,由税务机关逐季填开收入返还书,将已征税款返还给纳税企业主管单位(其中:第五条 第(一)、(二)、(三)征额的90%返还给企业主管单位,第五条 (四)、(五)项所征额的50%返还给企业主管单位,余下的10%和50%上解省教委集中调配使用)。
七、本《细则》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八、本《细则》的解释权归省税务局、省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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