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新余市地方税务局新余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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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乎网注——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订。

新余市地方税务局新余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新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已被修订

2017-7-27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制定《新余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余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的下列外籍人员:

   (一)任职、受雇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或机构的外籍人员;

   (二)因履行我国企、事业单位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签订的合同/协议,由国外派遣来我市从事非独立劳务活动的外籍人员;

   (三)以独立的个人身份提供劳务的外籍人员;

   (四)其他取得来源于我市辖区内所得的外籍人员。

   第三条 前条所述的外籍人员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向外籍人员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四条 我市境内华侨及港、澳、台同胞个人所得税管理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章 建档管理

   第五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外籍人员税收档案管理,实行“一人一档”管理,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 外籍人员基本情况及变更资料,包括主要资料的复印件;

   (二)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资料;

   (三) 外籍人员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资料;

   (四)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务审计和纳税评估资料;

   (五)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情报核查资料;

   (六) 其他有必要纳入档案管理的资料

   第六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按月存档。对外籍人员的相关信息资料,应注意保密,不得对外泄漏。

   第三章   纳税申报

   第七条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申报采取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与纳税人自行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扣缴义务人向外籍人员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员工,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均应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对象的有关涉税信息。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籍人员,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税款: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项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第三项所称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第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选择网上申报、邮寄申报、上门申报等申报方式,纳税人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或个人代理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离境清税

   第十一条  未结清欠税的外籍纳税人因任职届满、辞职、解聘、合同终止等需要离境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离境清税手续,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离境外籍人员的欠税情况进行清缴。

   第十二条  外籍纳税人未缴纳所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及时通知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阻止其出境。

   第五章  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外籍纳税人在境内任职职务、居住时间、从事经济业务类型等要素,将外籍纳税人分为重点自然人和一般自然人两类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重点自然人,是指在我市境内企业任职的董事、高管、居住一年以上的外籍个人及非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股东(合伙人)。

   第十五条  一般自然人,是指除重点自然人之外的取得应税所得的外籍个人。

   第十六条   重点自然人管理。(一)建立《外籍个人重点税源监控台账》。主管地税机关按照重点自然人认定标准,依托外籍个人档案资料建立监控台账,详细记录纳税人的“职务、收入、出入境纪录、纳税申报”等信息。(二)定期做好申报分析审核。定期对纳税人的档案资料、申报数据及第三方平台数据进行比对分析,重点关注各类奖金、补贴、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激励及境外支付的境内、境外应税所得是否如实申报;结合出入境纪录计算外籍高管人员在华天数判定其纳税义务,审核收入申报准确性。(三)开展纳税评估。利用定期开展的纳税申报分析结果和第三方数据信息,对存在涉税疑点的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四)开展对外情报交换。对取得境外收入不申报或申报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运用对外税收情报交换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  一般自然人管理。(一)做好第三方信息传递工作。市局按月抽取第三方数据平台外籍个人涉税信息(公安部门的出入境信息、劳动人事部门的就业信息、文化体育部门的演出及参赛信息、外汇管理部门的付汇信息)发送至各主管税务机关,各主管税务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接收分析。(二)做好扣缴提醒工作。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掌握外籍人员涉税信息后,应及时与支付应税所得的扣缴义务人联系,提醒其及时履行扣缴义务。(三)做好咨询辅导工作。税务机关应及时解答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出的涉税问题,采用各种方式宣传税收政策,辅导扣缴义务人做好扣缴申报。

   第六章  协定待遇管理

   第十八条  外籍人员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自行申报时或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  外籍人员需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在纳税申报时自行报送或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报送以下报告表和资料:

   (一)《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

   (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

   (三)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个人,可以缔约对方政府签发的护照复印件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四)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五)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定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应当提交的证明资料。

   外籍人员可以自行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外籍人员未向扣缴义务人提出需享受协定待遇,或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和相关报告表填写信息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扣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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