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国家税务局、新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新余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第3号
全文有效
2017-03-13
为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促进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发〔2015〕13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开发项目位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计税毛利率按20%确定。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按15%确定。
三、开发项目属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按3%确定。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有关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全市实行查账征收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按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困难的,可按销售收入的4.75%预缴企业所得税;对于开发项目属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按销售收入的0.75%预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按税款所属时间)起执行,原《新余市国家税务局 新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余国税2016年第1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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