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7-10-30
为了加强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实际,现制定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并公告如下:
一、抚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
序号 |
税目及征收范围 |
核定征收率(%) |
|
|
|||
一 |
农、林、牧、渔业 |
0.5 |
|
二 |
制造业 |
0.7 |
|
三 |
批发和零售业 |
0.7 |
|
四 |
交通运输业 |
1.5 |
|
其中:装卸搬运 |
1 |
|
|
五 |
建筑业 |
2.5 |
|
其中:装饰 |
4 |
|
|
六 |
服务业 |
2 |
|
其中: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 |
1.5 |
|
|
七 |
娱乐业 |
2.5 |
|
八 |
其他行业 |
1.5 |
二、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项目所得按法定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得实行核定征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本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预缴率的公告》(抚州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第3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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