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订。
萍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
萍地税字[2004]86号
全文有效
2004-06-29
经市局研究,现将我市贯彻实施省局《印发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全市所有印花税纳税人,凡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一律实行查帐征收;凡符合省局《印发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一律实行核定征收。
二、印花税征收方式的认定工作由县(区)局统一组织实施。对确定为查帐征收的印花税纳税人,必须向其提供《印发税应税凭证登记薄》表式,并督促其按规定填写备查。对确定为核定征收的印花税纳税人,必须分户下达《核定征收印发税通知书》。
三、对实行专项管理的纳税人,委托其它单位代征税款的纳税人、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定率征收的纳税人,原则上印花税征收方式应确定为核定征收。
四、鉴于纳税人印花税应税项目比较多,各纳税人不一致以及中途可能出现变动,为提高工作效率,在下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时统一规定为:应税项目一律填写“全部”或“所有”;计税依据一律填写《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标准表》,并将此表以附件形式随《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一并送达纳税人;税款缴纳期限一般填写为“按月申报缴纳”,主体税种采用特定申报缴纳方式的,可填写为“随主体税种一并申报缴纳”。
五、各县(区)局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使纳税人明确实行核定征收后印花税应纳税款的计算方法、申报缴纳办法。
附件: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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