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订。
萍乡市国家税务局、萍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标准的公告
萍乡市国家税务局 萍乡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全文有效
2016-12-27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有效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局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局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现对全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标准公告如下(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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