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订。
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鹰地税发〔2001〕18号
全文有效
2001-02-15
各县(市、区)地税局、市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有关规定,为便于实际操作,现就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征收范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范围,按照工商部门登记来确定。经了解,目前工商部门新编制标准注册号为13位数,第七位数为2的是私营企业。凡工商登记注册为私营企业的,都应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征收方式。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和核算情况,采取查帐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和核定征收等方式。
(一)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规定设置帐簿、 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齐全,能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和应税所得额的,实行查帐征收。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实际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计税率计算征收。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未按规定设置帐簿,或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和应税所得额的,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参照个体工商业户“双定”办法执行。
三、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执行。对只能核实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总额能查实的,但收入总额不能准确反映的,应按成本费用支出额和应税所得率计算收入总额。其公式如下:
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附表
行 业 |
应税所得率(%) |
工业 |
8 |
商业 |
7 |
交通运输、建筑业 |
10 |
房地产开发业 |
10 |
娱乐业 |
20 |
饮食服务业 |
20 |
其他行业 |
10 |
四、执行时间。本通知有关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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