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订。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公告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3-05-27
为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税收秩序,公平税负,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开展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18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营造依法、公平纳税的良好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开展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18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存量房买卖、交换、赠与、抵债、投资作价入股等应税交易的纳税申报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存量房交易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纳税期间到存量房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系统(以下简称“核价系统”)评估出房屋交易时点的评估价,作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据以征收存量房交易有关税费。
第四条 本办法暂适用于吉安市范围内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环节的税收征管。非住宅类存量房计税价格的确定方式暂不变。待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核价系统运用后,本办法适用其计税价格的确定。
第五条 税务机关窗口工作人员按规定受理纳税人申报资料,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第六条 申报资料齐全、准确的,窗口工作人员录入不动产权证(房产证)地址、房屋面积、转让方及承受方信息、申报价格等信息,通过核价系统查询出该套房屋的评估价格,与纳税人的申报价格进行比对。
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价格高于或等于评估价格,以纳税人申报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税款。
纳税人申报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税款。
纳税人对按评估价格缴税有异议的,填写《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转入异议处理程序,提供相关资料,说明申报价格偏低的正当理由。
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成立存量房价格异议处理评审委员会,按照权限范围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存量房评估价格异议申请,对有价格异议的存量房进行集体评审,并告知纳税人评审结论。
第九条 经集体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纳税人对评审结论仍有异议的,可自行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评估机构按照行业规范作出的评估价格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作为存量房交易计税依据。
第十条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以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税款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纳税人交易的存量房信息在核价系统里无法查找的,税务机关窗口工作人员应将房产信息转交税政部门,税政部门交采集公司、房地产评估公司及软件公司进行数据维护。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不断完善新增房屋的信息数据库,保持核价系统动态更新,定期维护系统,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 当房地产市场出现重大波动,核价系统评估价格严重偏离市场真实情况时,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参数修正。
第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如实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对订立虚假合同等行为,造成未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 核价系统评估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仅作为税务机关征收存量房交易环节中相关税收的计税依据,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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