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地税发〔1996〕443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

税乎网站09-29评论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

赣地税发〔1996〕443号

全文有效

1997.1.1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前,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均应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暂行办法,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预缴土地增值税。

二、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时应按照下列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1、普通标准住宅按取得收入的0.05%。

2、其他项目按取得收入的1%。

三、预售房地产的纳税人,应在签订预售合同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如纳税人经常发生预售房地产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办理纳税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月或按季进行申报纳税。

四、主管税务机关按本暂行办法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应进行清算。

多退少补。经清算应补缴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经清算应退还土地增值税的,其退税税款由各县(区)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在三十天内办理完毕。

五、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在一九九七年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合同,并取得转让收入,一九九七年后仍未全部竣工结算的,也应按照本暂行办法预征土地增值税。

六、纳税人违反本暂行办法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七、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八、本暂行办法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赣国税发[2005]157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西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行业发票管理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5]157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西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行业发票管理的通知

  为了加强粮食行业税收征管,规范粮食收购、销售环节发票的使用、管理,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粮食行业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赣地税发[2005]12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5]12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4]1...

赣国税函[2005]42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新增加油站纳入增值税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5]42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新增加油站纳入增值税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请认真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增值税纳税方式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函[2004]463号)规定,对中国石油...

赣国税发[2005]24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石油分公司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5]24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石油分公司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江西分公司)为提高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加强财务会计核算,对全省中石化系统实...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收欠缴税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收欠缴税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现将《江西省地方税收欠缴税款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