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税费事项省内通办和同城通办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全文有效
2021.12.3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缴费场所,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税费事项省内通办和同城通办(业务范围见附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费事项省内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税费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江西省区域内的税务机关通过全职能办税服务厅(场所)、自助办税终端等为纳税人提供不受主管税务机关管辖区域限制的税费服务。
二、税费事项同城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税费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江西省同一设区市(包括江西赣江新区)区域内税务机关通过全职能办税服务厅(场所)、自助办税终端等为纳税人提供不受主管税务机关管辖区域限制的税费服务。
三、纳入省内通办、同城通办业务范围事项的办理流程、报送资料等与《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及相关制度要求一致,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四、纳税人办理省内通办、同城通办事项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税费义务,受理业务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对涉及税费缴纳的事项,纳税人应当通过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系统缴纳税费。
五、纳税人办理省内通办、同城通办税费事项涉及的违法行为,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处理。纳税人存在因欠税(费)、未申报等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被税务稽查立案未结案或者被列入非正常户等情形的,不能按照本公告办理省内通办、同城通办事项。待前述情形消除后,纳税人可以按照本公告办理省内通办、同城通办事项。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和同城通办的公告》(2018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江西省税费事项省内通办业务范围
2.江西省税费事项同城通办业务范围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税费事项省内通办和同城通办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 2021-12-06 17:08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一、公告背景
为落实税务总局关于税费事项省内通办和同城通办相关工作要求,持续推进办税缴费便利化,拓展完善全省税费事项省内通办和同城通办业务范围和相关要求,省税务局制定了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省内通办和同城通办的事项范围
税费事项省内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税费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江西省区域内的税务机关通过全职能办税服务厅(场所)、自助办税终端等为纳税人提供不受主管税务机关管辖区域限制的税费服务。公告明确了41项可省内通办的税费事项。
税费事项同城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税费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江西省同一设区市(包括江西赣江新区)区域内税务机关通过全职能办税服务厅(场所)、自助办税终端等为纳税人提供不受主管税务机关管辖区域限制的税费服务。公告明确了87项可同城通办的税费事项。
(二)纳税人存在违法行为能否办理通办事项
公告明确,纳税人办理省内通办、同城通办事项涉及的违法行为,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处理。纳税人存在因欠税(费)、未申报等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被税务稽查立案未结案或者被列入非正常户等情形的,不能按照公告办理省内通办、同城通办事项。只有待前述情形消除后,纳税人才可以按照公告办理省内通办、同城通办事项。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实施更加便利纳税人办税缴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和同城通办的公告》(公告〔2018〕3号)同时废止。
为了加强粮食行业税收征管,规范粮食收购、销售环节发票的使用、管理,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粮食行业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4]1...
请认真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增值税纳税方式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函[2004]463号)规定,对中国石油...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江西分公司)为提高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加强财务会计核算,对全省中石化系统实...
现将《江西省地方税收欠缴税款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