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系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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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系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实施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7.8.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在税务系统落到实处,深入构建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新格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决策部署,以落实和完善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新格局为主线,坚持“条主动、块为主”和“下抓两级、抓深一层”工作机制,厘清责任边界,层层压实责任,不断加强税务系统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为扎实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

第三条各级税务局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组书记是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党组成员对分管单位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负领导责任;党建工作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落实;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协助党组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各党支部负责落实本支部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党支部书记是本支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党组责任

第四条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重点履行组织领导、选人用人、支持保障、管理监督责任。

第五条组织领导责任

(一)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推进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在税务系统贯彻落实。

(二)统筹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税收工作,实现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研究制定全面从严治党年度工作要点或计划。研究制定本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任务清单或责任清单。每半年专题分析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至少1次,遇有重大问题或上级安排的重要工作,及时研究部署。

(三)加强对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指导。每年听取1次党组班子成员、机关各单位和下一级税务局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汇报。每年听取机关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至少2次。研究决定基层党组织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指导本系统基层党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考评体系、激励约束机制。

(四)加强党组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带头讲政治,提高政治能力,自觉把讲政治贯穿于党性锻炼全过程;带头发扬民主、维护团结,敢抓敢管、勇于担当;带头讲党性、讲原则,模范遵守各项规定。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党组议事规则和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范和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落实《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健全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各级税务局党组开展中心组学习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年安排反腐倡廉专题学习不少于2次。

第六条选人用人责任

(五)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好干部标准,规范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

(六)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表现,重点考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表现、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立场、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以及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情况。

(七)把严格监督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落实《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实行“一报告两评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制度,及时发现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对用人失察失误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条支持保障责任

(八)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健全税务系统基层党组织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干部,重视对党务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为基层党组织活动提供经费保障。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增强工作成效。

(九)推进纪检监察机构深化“三转”,把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作为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为纪检监察机构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纪检监察机构查办案件,坚持有案必查、有贪必肃,重大案件及时研究,重大问题及时解决,重要情况及时听取汇报。加强纪检监察力量配备,重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加强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关心纪检监察干部成长。在人数较多的稽查局、管理分局配备专职纪检监察干部。

第八条管理监督责任

(十)认真开展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建立健全党内经常性学习教育机制,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先进典型示范教育和反面典型警示教育。加强税务廉政文化建设,发挥税务文化的引领和凝聚作用。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党组加强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对下级党组中心组学习的监督检查和考核通报,把学习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一)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执行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制止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

(十二)贯彻落实《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意见(试行)》,准确把握和运用“四种形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定期分析本单位运用“四种形态”情况,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落实“四种形态”不力的,予以责任追究。

(十三)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落实税务系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和监督办法,驰而不息纠正“四风”,坚决整治“庸懒散奢”“吃拿卡要”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特别是防范和查处各种隐性变异的“四风”问题,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约谈、诫勉,对问题严重的,严肃查处。

(十四)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领导。督促下级党组严格落实述责述廉、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党内监督制度。把落实主体责任情况作为述责述廉、党组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主动接受纪检机关(机构)的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外部监督。持续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建立健全税务系统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机构与巡视巡察、干部人事、督察内审等部门的工作协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十五)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税务总局巡视巡察工作规范,加强和改进巡视巡察工作。重点对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落实“两个责任”情况,以及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巡视巡察。每年专题研究巡视巡察工作,及时听取巡视巡察情况汇报,解决巡视巡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十六)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税务总局党组实施办法,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按照规定程序,对典型问题进行通报曝光。加强对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该问责而不问责的,严肃追究责任。每半年向上一级党组、纪检组书面报告1次问责情况,遇有重大问题问责情况及时报告。

(十七)加强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每年组织开展下一级党组书记抓全面从严治党专项述职评议考核,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明确整改意见,在适当范围内通报考核结果和问题整改情况。每年组织开展对下一级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以及本机关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结果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在本系统内进行通报,督促整改落实。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十八)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报告制度。税务总局党组每年向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报告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省税务局党组每年向税务总局党组、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告1次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情况(含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等情况);省以下税务局党组每年向上一级税务局党组、纪检组书面报告1次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情况。

第三章党组书记责任

第九条党组书记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重点履行统筹推进、选人用人、管理监督和示范引领责任。

第十条统筹推进责任

(一)主动学习和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工作部署,结合上级党组织要求,研究贯彻措施,做好责任分解,抓好督促落实,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二)组织召开党组专题会议或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分析研判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形势,研究决定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安排相关工作。主持召开下一级党组书记抓全面从严治党专项述职评议会议并进行点评。

(三)督促、指导、支持班子成员认真抓好分管领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对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得力的及时提醒批评、限期整改。指导基层联系点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

(四)支持纪检监察机构依规依纪开展执纪审查工作。认真督办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或地方纪委、公检法等部门转办的以及本级纪检监察机构查办的重要案件。

第十一条选人用人责任

(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落实干部选任的原则、程序、纪律等要求,落实党组主要负责人在干部选任、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的责任,确保选好人、用对人,对失察失责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管理监督责任

(六)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机关各单位和下一级税务局党组主要负责人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应当对其诫勉谈话。每年与机关各单位、下一级税务局党组主要负责人至少开展1次廉政谈话。收到涉及廉政、作风等方面的检举控告材料,及时按规定批转有关部门办理。

(七)对下一级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主体责任检查考核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集中、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不严格执行工作报告制度的,及时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情节较重的进行通报、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示范引领责任

(八)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善于管理,敢于担责,自觉维护团结,做到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每年在党组扩大会议上进行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述廉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述责述廉报告应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九)严格党内组织生活,组织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对班子其他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根据党组安排,参加指导下级党组民主生活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每年为本单位或本系统的党员干部讲党课至少1次。

(十)强化自我约束,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经常对照党章检查自己的言行,模范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带头树立良好作风,管好自己,管好亲属,管好身边工作人员,主动接受党内监督,做守纪律、讲规矩的表率。严格落实请示报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规定。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四章党组成员责任

第十四条党组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对分管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负领导责任,重点履行统筹落实、管理监督、示范引领责任。

第十五条统筹落实责任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根据职责分工,协助党组书记统筹推进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并向党组报告本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

(二)加强对分管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单位的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自觉把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要求融入分管工作,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研究安排分管领域的重点工作和重大事项时,同步制定相应廉政风险内控措施。指导基层联系点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

第十六条管理监督责任

(三)加强对分管单位党员干部特别是负责人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预警措施。落实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每年与分管单位负责人至少开展1次廉政谈话。

(四)督促指导分管单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坚决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分管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主体责任检查考核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集中、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不严格执行工作报告制度的,及时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

(五)主动对班子主要负责人履责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七条示范引领责任

(六)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每年在党组扩大会议上进行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述廉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述责述廉报告应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七)严格党内组织生活,积极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对班子其他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根据党组安排,参加指导下级党组民主生活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每年为分管单位党员干部讲党课至少1次。

(八)强化自我约束,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经常对照党章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带头树立良好作风,管好自己,管好亲属,管好身边工作人员,主动接受党内监督,做守纪律、讲规矩的表率。严格落实请示报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规定。

第五章党建工作部门责任

第十八条党建工作部门(包括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机关党委),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落实,重点履行协助推进、教育引导、管理监督责任。

第十九条协助推进责任

(一)协助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协助党组开展党组中心组学习、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二)在党组领导下,主动谋划和推进本单位、本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年初拟定本单位、本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定期督促检查、分析总结,推进责任落实。每年向党组汇报党建工作情况至少2次。

(三)开展对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绩效考核。协助党组开展下一级党组书记抓全面从严治党专项述职评议考核工作。每年组织开展系统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督导检查。

(四)机关党委每年组织召开党员干部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向党员或党员代表进行述职,开展对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

第二十条教育引导责任

(五)组织开展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抓好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加强廉政教育和税务廉政文化建设,每年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定期举办党支部书记、党务干部培训班。

(六)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及时了解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思想动态,定期分析研判,重要情况及时向党组报告。

第二十一条管理监督责任

(七)督促指导基层党组织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党员党性定期分析、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定期通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机关党委做好发展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督促所属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选好配强党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

(八)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及时向党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处理,问题严重的及时向党组报告。

(九)机关党委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干部管理监督,对机关干部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充分发挥机关党员监督作用,保障党员行使监督权利,履行监督责任。拓宽监督渠道,推进党务公开,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信息沟通渠道。

(十一)加强对税务师行业党建工作的指导,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健全税务师行业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在税务师行业的有效覆盖,不断提高税务师行业党建工作整体水平。

(十二)坚持党建带群建,支持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深入开展业务竞赛、技能比武、志愿服务等活动,积极开展与贫困地区党组织联学联建等扶贫助困活动。

第六章职能部门责任

第二十二条办公室(厅)是协助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职责分工,参与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有关综合协调工作。

(二)根据党组工作部署,将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任务纳入绩效管理,加强督查考评。

(三)协助党组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协调开展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宣传,形成正确舆论导向。

第二十三条人事部门是协助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明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调整使用干部前按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构意见,坚决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二)加强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组织开展抽查核实,对违反规定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的干部提出处理意见。

(三)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强化领导干部问责工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及时向党组提出调整意见。

第二十四条督察内审部门是协助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指导、协调内控机制建设,督促各部门落实内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防范各类税务工作风险和廉政风险。

(二)发现在行使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线索问题的,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巡视巡察部门是协助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巡视巡察下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发挥从严治党利剑作用。

(二)根据党组部署,每年研究制定巡视巡察计划并严格执行。巡视巡察结束后形成巡视巡察报告。对巡视巡察发现的问题抓好督促整改,涉及违纪违法线索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教育部门是协助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将理想信念、纪律规矩、廉洁从税等方面的教育纳入干部培训计划,在公务员初任培训、领导干部任职培训、后备干部培训等培训班中开设党建和党性教育课程。

(二)依托党校、干部培训学校开设党组书记、纪检组长、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培训班。参与税务廉政文化建设,推进税务廉政教育基地建设,与党建工作部门共同推进反腐倡廉教育。

第二十七条其他职能部门要按照本级党组统一部署和要求,按照职责范围协助党组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履行“一岗双责”。

第七章纪检监察机构责任

第二十八条纪检监察机构指各级税务局党组纪检组、监察室、机关纪委。纪检组、机关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部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纪检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

纪检组负责对本级党组及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对下一级党组及领导班子成员、管辖范围内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检查。机关纪委负责对本级机关基层党组织和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监督检查责任

(一)监督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情况,以及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强化纪律约束,确保政令畅通。

(二)监督党组及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决策、落实议事程序和工作规则等情况,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决策行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三)监督党组及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发现重大问题,直接向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四)监督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税务系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情况,紧抓重要节点和具体事项,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以突出问题的解决带动作风整体好转。实行“月报告”“零报告”“双签字背书”、重大问题24小时内报告等制度。

(五)监督党组及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有关制度规定的情况,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六)监督党组及有关职能部门落实内控机制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有效防控税收执法风险、行政管理风险和廉政风险。监督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运行,强化对职能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职能部门日常工作中监管缺位、失职失责行为,促使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七)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外部监督,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范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监督管理等各环节工作,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省及省以下税务局纪检监察机构每年向本级党组汇报纪检监察工作情况至少2次。省税务局纪检组每半年向税务总局党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书面报告1次履行监督执纪问责情况;省以下税务局纪检组每半年向上一级税务局党组、纪检组书面报告1次履行监督执纪问责情况。

第三十条执纪审查责任

(八)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运用好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轻处分、重处分等方式,处理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实现监督常态化。

(九)规范信访举报工作,拓宽举报渠道,依法依规登记处理。加大信访举报办理力度,对实名举报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四风”问题等信访举报优先办理。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单位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

(十)实行问题线索分类管理和处置。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统一处置和管理各级领导干部以及巡视巡察、督察内审、干部人事、税务稽查等部门移交的问题线索,防止多头处置导致线索流失、失密泄密,造成不良后果。坚持问题线索集体排查制度,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发现或收到反映本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十一)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坚决查处违反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侵害纳税人利益以及在政府采购、基本建设、信息化建设和税收管理等方面违规违纪问题。

(十二)加大涉税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力度,加强与稽查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沟通机制,定期交流信息,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涉税案件中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纪违法问题。

(十三)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督促检查,定期通报情况,督促下级纪检监察机构加大问题线索核实和案件查办工作力度。落实重大案件情况报告制度和舆情处置报告制度。

(十四)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对重大腐败案件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要及时进行剖析通报,加强警示教育,总结教训,举一反三,提出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完善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问责追究责任

(十五)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提出问责建议,履行问责程序,落实问责决定。

(十六)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开除党籍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十七)对纪检监察机构、纪检监察干部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致使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出现重大失误或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对在监督和查办案件工作中,有案不查、压案不办、瞒案不报、徇私包庇,越权批办、催办或干预有关单位案件调查和处理,失密泄密、跑风漏气、隐匿和瞒报线索、以案谋私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十八)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税务总局党组实施办法,属于纪检监察职权范围的,由纪检监察机构直接作出问责决定,属于党组或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纪检监察机构及时提出问责建议。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党支部责任

第三十二条党支部(含党总支)负责落实本支部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重点履行组织落实、教育引导、日常管理、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三条组织落实责任

(一)在党组和机关党委领导下,认真贯彻上级党组织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基层党建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把党建各项工作落到支部,落到每个党员干部,使党的工作落地生根。年初研究制定支部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并组织实施。年末向机关党委书面报告本年度支部工作情况,提出整改落实措施。

(二)把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融入日常工作,实现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三十四条教育引导责任

(三)组织开展党的集中教育,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打牢党员干部政治信念和廉洁从政的思想基础,引导督促党员干部严守纪律和规矩,高标准、严要求、守底线,引导带领广大党员立足岗位、攻坚克难、奋力投身税收现代化建设。建立党员学习教育工作台账,定期督促检查,推进党员学习教育融入日常、抓在经常。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每年组织开展警示教育。

(四)落实党内谈心谈话制度,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定期分析党员干部思想状况,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每年组织召开干部群众座谈会,听取党员、群众意见建议。

第三十五条日常管理责任

(五)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支委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年初制定党课计划并认真抓好执行。丰富组织生活内容,创新党支部工作方法,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党日活动,增强组织生活活力。

(六)定期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组织党员深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每年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向支部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支部对党员进行考评。按照规定程序做好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工作。

(七)从严管理党员干部,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督促党员按时、足额、主动交纳党费,及时接转组织关系。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执行按期换届选举制度。

第三十六条监督检查责任

(八)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书记和委员作用,落实党风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定期监督检查本支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支部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构开展纪律审查工作。对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党员,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报上级党组织。

(九)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参与党员干部管理监督工作。

(十)落实党务公开制度,每年将支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民主评议情况、党员发展情况、党费收缴使用情况等进行公开。

(十一)每年向上级党组织汇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并向支部全体党员通报有关情况,接受党内监督。

第九章党支部书记责任

第三十七条党支部(含党总支)书记是本支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重点履行协调落实、日常管理、示范引领责任。


第三十八条协调落实责任

(一)协调落实上级党组织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要求,将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融入本单位、本支部工作,做到管事与管人相结合、业务与党建相融合。

(二)每年按规定参加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告本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

第三十九条日常管理责任

(三)加强本支部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建设,引导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四)深入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四十条示范引领责任

(六)定期组织“三会一课”,定期组织召开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每年为支部党员讲党课至少1次。每年向机关党委进行述职,汇报本支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每年向支部全体党员述职,接受支部党员的评议。

(七)带头遵守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制度规定,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带头树立良好作风,主动接受党内监督,做守纪律、讲规矩的表率。

第十章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各级税务局要依照本办法,根据全面从严治党年度工作安排,对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进行分解,建立责任清单,细化工作措施,确保责任落实。

第四十二条各级税务局要将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纳入绩效管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税务总局党组实施办法进行问责。

第四十四条各级税务局要严格按照党章及党内法规规定和中央有关精神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总局和国税系统。地税系统根据当地有关规定,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税务总局党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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