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库〔2021〕12 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涉及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事项的通知

税乎网站09-30评论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涉及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事项的通知

财库〔2021〕12 号

全文有效

2021.2.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有关决策部署,方便缴款人跨省异地缴纳政府非税收入,现就“跨省通办”事项涉及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适应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要求,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就“跨省通办”政务服务事项涉及的政府非税收入,打造线上缴款为主、线下缴款为辅的多样化缴款模式,方便缴款人自主选择缴款渠道,确保如期实施政务服务“跨省通办”。

二、规范收缴管理

(一)理顺业务办理和缴费流程。确保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不变。各级各地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一体化的政务服务平台和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与相关业务部门进一步理顺业务办理和缴费流程,为“跨省通办”缴款人提供更加便捷的缴款服务。

(二)依法依规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各级各地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以及各省级财政部门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建立“跨省通办”政务事项非税收入收费清单,主动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缴款渠道等。

(三)规范收缴行为。各级各地相关部门要按规定收缴非税收入,除邮寄费等代收费用外,不得附加收取任何收费。不得对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设置前置条件并收取费用,不得变公共服务为有偿服务,不得变自愿服务为强制服务,不得变行政审批为收费审批,不得违规收取中介服务费。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设立的收费项目,应当立即纠正。

三、完善缴款模式

(一)完善“一站式”网上缴款。各级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快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与“跨省通办”有关业务系统、各级政务服务平台的全面对接和深度融合,优先在省部级层面统一对接,将缴费环节深度嵌入“跨省通办”业务办理链条,充分利用收缴电子化的缴款渠道,推动实现办事缴费网上“一站式”办理。

(二)推动线下跨省通缴渠道。各地财政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线下跨省通缴渠道,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全国统一的标准,统一政府非税收入执收项目识别码、统一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识别码,依托政府非税收入全国统一缴款渠道,打破线下缴款的省域限制,方便缴款人在全国任意地的代理银行营业网点和通办专窗等实地办理缴款,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其中,不动产登记费通过线下属地或者网上缴款办理。

(三)畅通“跨省通办”专窗缴款功能。在“跨省通办”专窗有效解决老年人无法使用智能技术获取线上服务和线上缴款的困难,力争为居家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空巢、失能、留守等重点群体提供代办政务服务,代缴政府非税收入等服务,满足基本需要。其中,社会保障卡补换工本费通过网上缴费办理,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供线下、专窗缴款功能。

四、加强组织落实

(一)加强组织指导。跨省通办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级各地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按照职责分工,紧扣时间节点,加强协调沟通,加大宣传力度,主动公开跨省缴款的事项和方式。

(二)推进落地实施。各级各地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逐步实现部门间系统互通信息,集中力量推进跨省缴款,按照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的原则,确保“跨省通办”改革任务落地见效。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88号(关于调整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88号(关于调整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

 一、新增“已实施预防性消毒”(根据《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现场消毒评价标准》(WS/T 774-2021)规定:“预防性消毒为在没有明确的传染源存在时,对可能...

财办〔2022〕3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指标核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办〔2022〕3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指标核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财政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

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消费,现就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六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六批)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

法〔2018〕2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2018〕2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有关规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