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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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全文有效 

2022.6.28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贯彻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现就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及优化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办理方式问题公告如下:

一、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

(一)纳税人应当根据书立印花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情况,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附件1),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

(二)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四)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内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扣缴印花税,向境内代理人机构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资产交付地、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五)印花税法实施后,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继续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六)税务机关要优化印花税纳税服务。加强培训辅导,重点抓好基层税务管理人员、一线窗口人员和12366话务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分类做好纳税人宣传辅导,促进纳税人规范印花税应税凭证管理。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在税法实施过程中反馈的意见建议,及时完善征管系统和办税流程,不断提升纳税人获得感。

二、优化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办理方式

(一)土地增值税原备案类优惠政策,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材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土地增值税纳税辅导工作,畅通政策问题答复渠道,为纳税人及时、准确办理税收优惠事项提供支持和帮助。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印花税文件目录》(附件2)所列文件或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2.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印花税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6月28日

填表说明:

1.应税凭证税务编号:纳税人不需填写。

2.应税凭证编号:选填。填写纳税人书立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或者营业账簿的编号,无编号不填写。

3.应税凭证名称:必填。填写应税凭证的具体名称。

4.申报期限类型:必填。填写应税凭证申报期限类型,填写按期申报或者按次申报。

5.应税凭证数量:逐份填写应税凭证时填1,合并汇总填写应税凭证时填写合并汇总应税凭证的数量。合并汇总填写应税凭证时,只能合并适用同一税目且内容高度相似的应税凭证。合并汇总填写应税凭证时,对方书立人信息[对方书立人名称、对方书立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方书立人涉及金额]不需填写。

6.税目:必填。可填写项目包括: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

7.子目:填写对应税目的征收子目,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对应的子目必填,其他应税合同税目对应子目选填,其中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营业账簿不需要填写子目。税目与子目对应关系如下:

借款合同: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承揽合同: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工程施工合同;

运输合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多式联运合同;

技术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其他租赁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转让书据、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商标专用权转让书据、著作权转让书据、专利权转让书据、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8.税款所属期起:必填。按期申报的,填写所属期的起始时间,应填写具体的年、月、日。按次申报的,为应税凭证书立日期。

9.税款所属期止:必填。按期申报的,填写所属期的终止时间,应填写具体的年、月、日。按次申报的,为应税凭证书立日期。

10.应税凭证书立日期:必填。申报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等税目的,填写应税凭证书立日期。合并汇总填报应税凭证时,应税凭证书立日期为税款所属期止。

11.计税金额:必填。填写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列明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填写应税营业账簿中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12.实际结算日期:未确定计税金额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实际结算时,填写此列(同时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列)。填写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实际结算日期。若未确定计税金额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多次结算的,可增列(与实际结算金额同时增列)。合并汇总填报时,实际结算日期为税款所属期止。

13.实际结算金额:未确定计税金额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实际结算时,填写此列(同时填写实际结算日期列)。填写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实际结算金额。若未确定计税金额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多次结算的,可增列(与实际结算日期同时增列)。合并汇总填报时,实际结算金额为本税款所属期内所有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实际结算金额的合计。

14.税率:必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填写税目对应的适用税率。

15.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

16.对方书立人名称:选填。填写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所有其他方书立人名称。对方书立人超过2 人的,可增列[与对方书立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方书立人涉及金额同时增列]。

17.对方书立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选填。填写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所有其他方书立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填写身份证照号码。对方书立人超过2 人的,可增列(与对方书立人名称、对方书立人涉及金额同时增列)。

18.对方书立人涉及金额:选填。填写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其他方书立人涉及的价款或者报酬。对方书立人超过2 人的,可增列[与对方书立人名称、对方书立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同时增列]。

附件2

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印花税文件目录

序号 文号 文件名称 备注
1 (1988)国税地字第28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账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 全文
2 (1989)国税地字第41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华能集团公司资金账簿贴花问题的复函 全文
3 (1989)国税地字第76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贴花问题的批复 全文
4 (1989)国税地字第77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全文
5 (1989)国税地字第97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水库水工建筑物原值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全文
6 (1989)国税地字第11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拨改贷”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全文
7 国税函发〔1990〕433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印花税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 全文
8 国税函发〔1990〕428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全文
9 国税函发〔1990〕508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代购、代销“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协议书征免印花税事宜的函 全文
10 国税函发〔1990〕994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全文
11 国税发〔1990〕173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
12 国税函发〔1990〕1383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营运资金印花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全文
13 国税函发〔1991〕1081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借贷业务应纳印花税凭证问题的批复 全文
14 国税函发〔1991〕1187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 全文
15 国税发〔1991〕155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全文
16 国税函发〔1991〕1268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贴花问题的批复 全文
17 国税函发〔1991〕1415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物资订货合同印花税确定纳税人问题的批复 全文
18 国税函发〔1992〕1145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飞机租赁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全文
19 国税函发〔1992〕1431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飞机租赁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函 全文
20 国税函发〔1992〕164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批发市场交易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
21 国税函发〔1993〕8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投资银行系统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全文
22 国税函发〔1993〕705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向专业银行发放贷款所签合同征免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全文
23 国税发〔1994〕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
24 国税发〔1994〕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
25 国税发〔1997〕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二、四条
26 国税函〔1997〕5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全文
27 国税函〔2000〕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账簿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
28 国税函〔2000〕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
29 国税函〔2000〕2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
30 国税函〔2000〕3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改制后有关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
31 国税函〔2001〕2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
32 国税函〔2001〕2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
33 国税函〔2001〕3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资金账簿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
34 国税函〔2001〕7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部分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
35 国税函〔2002〕1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全文
36 国税函〔2002〕1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两费”返还资金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
37 国税函〔2003〕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接收山丹军马场等7家企业增加的资金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
38 国税函〔2003〕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重组上市过程中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
39 国税函〔2003〕10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和契税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40 国税函〔2004〕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
41 国税函〔2004〕2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重组过程中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
42 国税函〔2004〕3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过程中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
43 国税函〔2004〕3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
44 国税函〔2004〕4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子产业工程公司重组过程中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
45 国税函〔2004〕4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
46 国税函〔2004〕4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
47 国税函〔2004〕9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
48 国税函〔2005〕4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湖北等十省(区)电信资产重组改制过程中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
49 国税函〔2006〕7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
50 国税函〔2008〕6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股份制改革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
5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第五条中有关印花税的规定
5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全文
5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附件2 中《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22年06月2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加强印花税纳税服务,推进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有关安排,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制发《公告》?

2021年6月10日,印花税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印花税法顺利实施,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优化印花税纳税服务,税务总局制发《公告》。同时,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公告》还明确优化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办理方式,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二、《公告》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共两部分8条规定,对以下征管和纳税服务事项予以明确:一是明确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包括对印花税据实申报的要求,特殊情况下申报操作的方式,纳税期限确定的原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代理人扣缴印花税以及其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的要求,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办理方式,优化印花税纳税服务的要求;二是优化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办理方式,明确土地增值税原备案类优惠事项办理程序等。

三、如何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进行申报?

纳税人应当根据书立印花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情况,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合同数量较多且属于同一税目的,可以合并汇总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举例说明1:纳税人甲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2年第三季度书立买卖合同5份,合同所列价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100万元,书立建筑工程合同1份,合同所列价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1000万元,书立产权转移书据1份,合同所列价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500万元。该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在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具体如下:


纳税人甲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100万元×0.3‰+1000万元×0.3‰+500万元×0.5‰=5800元

举例说明2:纳税人乙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2年第三季度书立财产保险合同100万份,合同所列保险费(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100000万元。该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在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具体如下:

纳税人乙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100000万元×1‰=100万元

四、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如何进行印花税申报?

经济活动中,纳税人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需要后续实际结算时才能确定金额的情况较为常见,纳税人应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举例说明3:纳税人丙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2年8月25日书立钢材买卖合同1份,合同列明了买卖钢材数量,并约定在实际交付钢材时,以交付当日市场报价确定成交价据以结算,2022年10月12日按合同结算买卖钢材价款100万元,2023年3月7日按合同结算买卖钢材价款300万元。该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以及实际结算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分别在2022年10月、2023年1月、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具体如下:


纳税人丙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0元×0.3‰=0元

纳税人丙2023年1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1000000元×0.3‰=300元

纳税人丙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3000000元×0.3‰=900元

五、印花税具体的纳税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考虑便利境外单位和个人缴纳印花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六、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如何缴纳印花税?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内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扣缴印花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扣缴情况。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为便利纳税人,根据应税凭证标的物不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资产交付地、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七、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如何办理?

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办理方式,与现行规定一致,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保障纳税人及时享受印花税政策红利。同时,《公告》明确纳税人应当对印花税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八、《公告》对优化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办理方式作出了怎样的新的规定?

《公告》实施后,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办理流程进一步优化,备案类优惠事项改为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办理原备案类优惠事项时,此前需要提供的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扣除项目金额相关材料(如评估报告、发票)等有关资料,改为留存备查,纳税人只需填报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优惠。

同时,《公告》明确纳税人要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九、《公告》从何时起施行?

《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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