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流二[1997]1号
全文有效
1997年1月27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727号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中抄示:“目前市场上销售的一些含金饰品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等,其生产工艺与包金、镀金首饰有明显区别,且这类含金饰品在进口环节均未征收消费税。为严密征税规定,公平税负,避免纳税人以饰品名称的不同钻空子,进行偷税、逃税,现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重申如下:
在零售环节征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镶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凡采用包金、锁金工艺以外的其它工艺制成的含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等,都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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