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全文有效
2022.8.25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统一税务执法标准,规范全省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共同制定了《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以下简称首违不罚)。
(一)对于“首次”的认定,以一个公历年度为计算区间。
(二)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1.危害程度轻,对税收管理秩序扰乱程度轻微,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小;
2.危害范围较小;
3.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减轻;
4.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5.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
(三)首违不罚本年度内当事人如果再次发生同一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给予相应税务行政处罚。
二、当事人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裁量基准》所规定阶次内按较轻的幅度,或由《裁量基准》对应的处罚较重的阶次调整为处罚较轻的阶次,依法确定处罚;减轻处罚,是指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危害后果等因素,低于法定处罚标准,依法确定处罚。
三、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按金额幅度处罚的,最低标准上浮10%;按比例幅度处罚的,最低标准增加10%。
四、各级全面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五、《裁量基准》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出现标准重叠时,适用“以下”包含本数的标准。
六、全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在《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单独引用《裁量基准》作为依据。
七、本公告自2022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2年8月25日
附件: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类别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备注 | |
一、 违反 税务 登记 类 | 1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实行“一照一码”的市场主体不适用本项 |
一般 | 除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罚款二十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罚款五十元 | ||||||
较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届满后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罚款五十元,对单位处罚款二百元 | ||||||
严重 |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2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实行“一照一码”的市场主体不适用本项 | |
一般 | 除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罚款二十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罚款五十元 | ||||||
较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届满后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罚款五十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罚款二百元 | ||||||
严重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3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税款流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实行“一照一码”的市场主体不适用本项 | |
较重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一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4 |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四十一条 |
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
一般 | 未造成税款流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五万元以下的 |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五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5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四十二条 | 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一般 | 除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罚款二十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罚款五十元 | ||||||
较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届满后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罚款五十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罚款二百元 | ||||||
严重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6 |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届满后改正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7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一般 | 除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罚款二十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罚款五十元 | ||||||
较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届满后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罚款五十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罚款二百元 | ||||||
严重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8 | 境内机构或者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第三十三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行政处罚(办理备案过程中,若备案时间超过合同签订日期30日,系统内会自动启动违法违章处理,对此,可界定为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 ||
一般 | 除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届满后改正的 | 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二、 违反 账薄 、凭 证管理类 | 9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一般 | 除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罚款二十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罚款一百元 | ||||||
较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届满后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罚款一百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罚款五百元 | ||||||
严重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未按规定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且无法在责令限改期限内补救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设置或保管账簿且无法在责令限改期限内补救的,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10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一般 | 除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届满前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罚款二十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罚款一百元 | ||||||
较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届满后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罚款一百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罚款五百元 | ||||||
严重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11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一般 | 除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处二百元罚款 | ||||||
较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届满后改正的 | 处五百元罚款 | ||||||
严重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未按规定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且无法在责令限改期限内补救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设置或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且无法在责令限改期限内补救的,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12 |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十份以下的 |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十份以上五十份以下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五十份以上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三、 违反 纳税 申报 类 | 13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同一申报期内不同税种逾期申报行为视为一次逾期申报行 |
一般 | 除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外,发生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每次处罚款十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每次处罚款一百元。对两次以上逾期未申报行为一并补申报的,可按照“逾期未申报行为次数*单次罚款金额”计算处罚金额一并处罚。处罚金额个人(含个体工商户)最高不超过五十元,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超过五百元。 | ||||||
较重 | 逾期未申报转为非正常户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罚款一百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罚款五百元 | ||||||
严重 |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14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 | 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四、 违反 税款 征收 类 | 15 |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较轻且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或者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 |
较重 |
五年内再次违反本条规定的,或者逃避、拒绝税务检查的,或者有其他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情形的,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行为手段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危害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16 | 偷税(逃避缴纳税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违法行为较轻且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或者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 ||
较重 |
五年内再次违反本条规定的,或者逃避、拒绝税务检查的,或者有其他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情形的,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行为手段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危害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17 | 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违法行为较轻且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或者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 ||
较重 |
五年内再次违反本条规定的,或者逃避、拒绝税务检查的,或者有其他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情形的,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行为手段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危害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18 |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 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转移或者隐匿财产,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 ||
较重 | 转移或者隐匿财产,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转移或者隐匿财产,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19 |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在五万元以下的 | 处骗取税款一倍的罚款,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 ||
较重 |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在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 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 ||||||
严重 |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在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五十万元以下,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的 | 处骗取税款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 ||||||
特别严重 |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 处骗取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 ||||||
20 |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 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以威胁方法抗拒不缴纳税款的 | 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以暴力方法抗拒不缴纳税款的 | 处拒缴税款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采用暴力、威胁方式致人伤害的 | 处拒缴税款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21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 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能配合税务机关执行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 ||
较重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不配合税务机关执行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阻挠、抗拒税务机关执行,情节严重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22 |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扣缴义务人已向税务机关报告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扣缴义务人积极协助税务机关追回税款的 |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 ||
较重 | 税款虽追回,但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追缴税款过程中不予配合的 |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应扣、应收未收税款无法追缴的 |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23 |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其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 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金额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 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 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 ||||||
24 |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 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在一万元以下的 | 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 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在十万元以上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五、 违反 税务 检查 类 |
25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后改正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26 |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一般 | 除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届满后改正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27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 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六、 违反 发票 管理 类 | 28 | 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一般 | 除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罚款二十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罚款五十元 | ||||||
较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届满后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罚款五十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罚款二百元 | ||||||
严重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29 |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违法所得 | 不予行政处罚 | ||
一般 | 除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未改正,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有三次以上因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行为被税务机关查处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二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30 | 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违法所得 | 不予行政处罚 | ||
一般 | 除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未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二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31 |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违法所得 | 不予行政处罚 | ||
一般 | 除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罚款二十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罚款一百元;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较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未改正,或者虽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罚款一百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罚款二百元;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二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32 |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违法所得 | 不予行政处罚 | ||
一般 | 除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罚款二十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罚款一百元;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较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未改正,或者虽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罚款一百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罚款二百元;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二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33 |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罚款二十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罚款一百元;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较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未改正,或者虽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罚款一百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罚款二百元;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二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34 |
拆本使用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拆本使用发票五本以下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罚款五十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罚款二百元;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较重 | 拆本使用发票在五本以上,二十五本以下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拆本使用发票在二十五本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35 |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违法所得 | 不予行政处罚 | ||
一般 | 除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每份发票处罚款五十元,最高不超过五百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每份发票处罚款二百元,最高不超过两千元;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未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每份发票处罚款二百元,最高不超过两千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每份发票处罚款五百元,最高不超过一万元;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36 |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违法所得 |
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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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除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外,代替发票金额在五万元以下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罚款五十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罚款二百元;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较重 | 代替发票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罚款二百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罚款五百元;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代替发票金额在十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37 | 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七)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跨区域开具发票金额在五万元以下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罚款五十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罚款二百元;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较重 | 跨区域开具发票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罚款二百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罚款五百元;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跨区域开具发票金额在十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38 |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八)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违法所得 | 不予行政处罚 | ||
一般 | 除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涉及发票在五十份以下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罚款五十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罚款二百元;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较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涉及发票在五十份以上一百份以下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罚款一百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罚款五百元;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或有涉及发票在一百份以上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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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违法所得 | 不予行政处罚 | ||
一般 | 除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涉及发票在五十份以下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罚款五十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罚款二百元;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较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涉及发票在五十份以上一百份以下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罚款一百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罚款五百元;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或有涉及发票在一百份以上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40 |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发票份数在二十五份以下的 |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较重 | 发票份数在二十五份以上一百份以下的 | 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发票份数在一百份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41 | 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发票份数在二十五份以下的 |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较重 | 发票份数在二十五份以上一百份以下的 | 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发票份数在一百份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42 |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有证据证明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造成丢失或损毁且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一般 | 丢失或损毁定额发票金额一万元以下,卷式发票一卷,其他发票二十五份以下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较重 | 丢失或损毁定额发票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卷式发票二至三卷,其他发票二十五份以上一百份以下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丢失或损毁定额发票金额五万元以上,卷式发票四卷以上,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43 |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虚开金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虚开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44 |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虚开金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虚开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45 |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虚开金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虚开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46 | 非法代开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一般 | 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金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47 |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的、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发票份数在二十五份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 ||
较重 | 发票份数在二十五份以上一百份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 ||||||
严重 | 发票份数在一百份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 ||||||
48 |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由税务机关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份数在二十五份以下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较重 |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份数在二十五份以上一百份以下的;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份数在一百份以上的;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情节严重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49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由税务机关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发票开具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下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较重 | 发票开具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发票开具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 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金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以下罚款;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50 |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金额在五万元以下的 | 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 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七十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以前发生过同类违法行为受过税务行政处罚,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的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 | 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税款百分之七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 ||||||
51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改)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一般 | 除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52 | 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改)第五十六条 | 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一般 | 除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七、违反纳税担保类 |
53 |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公布)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不属于经营行为的 |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属于经营行为的 |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54 |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公布)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由税务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少缴税款的 |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少缴税款的 |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55 |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二条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应缴税款损失十万元以下的 | 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应缴税款损失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 处不缴或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应缴税款损失超过五十万元的 | 处不缴或少缴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2-08-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一、为什么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要联合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答: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统一山东省内税务行政处罚标准,进一步规范全省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引导和促进纳税人自觉守法,改善税务执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以下简称两局)共同制定了《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规范了多少项违法行为的处罚?
答:《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对违反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发票管理、纳税担保等7类55项税收违法事项的处罚标准予以规范。
三、“首违不罚”的适用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适用“首违不罚”,纳税人必须同时满足“首次违反”“危害后果轻微”以及“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三个要件。
四、危害后果轻微应如何认定?
答:本公告中明确危害后果可以结合5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认定。具体如下:1.危害程度轻,对税收管理秩序扰乱程度轻微,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小;2.危害范围较小;3.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减轻;4.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5.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
五、公告的具体施行日期?
答:本公告自2022年 10月 1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2号)同时废止。
因两局原先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不完全相同,本公告发布之后、实施之前,由两局根据需要各自对具体调整变化情况进行进一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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