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家庭养鸡场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鲁地税二字[1997]3号
全文有效
滨州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村家庭养鸡场的经营所得是否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滨地税所字[1996]4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有关规定,养鸡收入不征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20号文有关规定,对个人养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
青岛市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 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有关规定,经综合评定,现将山东省境外旅客...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
东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0年第一批具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东财税〔2020〕3号 全文有效 202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