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2004]89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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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4]89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一、严格控制现金退税范围

为减少现金退税数量,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鼓励纳税人通过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税款退付;对确实不开设结算账户的,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确定的范围,为需退税且无银行账户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纳税人办理现金退税,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对于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开户银行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或发送的电子信息从纳税人储蓄账户或银行卡账户划缴税款的,发生退税时,原则上应将税款直接退到纳税人原缴款账户。由于银行账户发生变更无法退到原缴款账户的,纳税人提供新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相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将税款退还到新账户;纳税人原账户撤消后未开设新账户的,税务机关可为其办理现金退税。

  二、合理确定、严格监管经办银行

各地财税机关、人民银行,要从深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高度,本着方便纳税人的原则,根据当地金融机构的实际和纳税人的分布情况,协商选定网点众多、网络畅通、服务周到、信誉良好的银行经办现金退税。人民银行要加强对经办银行的监管,确保应退现金税款及时、如数地退还到纳税人,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严密现金退税程序和手续

各地税务机关、人民银行要密切配合,结合当地实际,明确职责,完善程序,健全手续,做好现金退税工作。

      1、税务机关应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严格退税审批。税务机关审批退税时,审查是否应退税,核准退税金额,确定退还方式;对确需退税的,应制作退税批件,注明退税的原因、依据、金额(含计算过程)、方式(现金还是转账),转账退税的还应注明纳税人收款的银行账户。退税批件至少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审批部门备查,其余两份随原完税凭证复印件送计会部门办理退税。

  二是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税务机关计会部门在收到退税批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分纳税人逐笔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开户银行”栏填写经办银行,并在备注栏加注“退付现金”字样,并注明原完税凭证的种类、字别、号码和纳税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名称、号码后,随退税批件、原完税凭证复印件送当地国库办理退税。

  三是书面通知纳税人。税务机关在收到《税收收入退还书》报查联后的当日或次日内,书面通知纳税人持本通知和纳税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银行领取退税款。为方便纳税人领取,书面通知必须包括领取退税的纳税人名称(含税号、有效身份证明号码)、退税金额(含计算过程)、办理退库时《税收收入退还书》的字别号码、取款银行(单位名称、地址等)等内容,并应在通知中注明“纳税人在收到书面通知的5个工作日后即可到取款银行领取退税款”、“到银行领取退税,须持本通知、原完税凭证复印件和有效的身份证明”等告知事项。

  四是核对退税情况。税务机关将开具的《税收收入退还书》与经办银行提供的付款凭证进行核对,查看经办银行是否及时、足额退还。

      2、人民银行收到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收入退还书》、退税批件和原完税凭证复印件,应及时审核办理,并将应退款项转到经办银行。

人民银行要加强对经办银行的监管,严肃查处经办银行或人员截留、挪用、贪污、占压退税款的行为,确保应退现金税款及时、如数地退还到纳税人。

      3、经办银行应对现金退税进行专项核算,指定专人办理现金退税,严格审核,严禁冒领、截留、挪用、贪污、占压退税款等行为的发生。

纳税人领取退税款时,必须持税务机关出具的书面通知、与书面通知中一致的纳税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确认手续齐全、合法的,经办银行必须当场退付,开具付款凭证(一式三联),由纳税人签章后,一联与纳税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起存档备查,其余两联分别送人民银行、税务机关,并定期将退税款支付情况报送人民银行、税务机关。

      退税款未及时到达的,经办银行应向人民银行、税务机关反映,共同查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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