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即开即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德国税发[2004]53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有效地促进发票管理工作,确保全面开票制度的落实,市局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制定了《普通发票即开即奖管理办法(试行)》,现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普通发票即开即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严肃财经纪律,增加税收收入,规范普通发票使用行为,鼓励广大消费者积极索要发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普通发票控管税源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即开即奖普通发票是指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监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并在全省范围内开具使用带有刮奖功能的普通发票。首期在商业零售行业推广使用,以后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将逐步扩大推广使用领域,增加有奖发票种类。
第三条 首期推行的即开即奖普通发票包括:山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
第四条 普通发票即开即奖活动由市局统一组织部署,使用全省统一发票管理软件。各县(市、区)根据市局统一部署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凡从事商业零售(含批零兼营) 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金额超过10元,无论消费者是否索要发票,应一律按规定逐笔开具即开即奖普通发票;如消费者索要发票,无论金额大小,应一律予以开具。
第二章 设奖规则
第六条 普通发票即开即奖活动的奖项按照"吸引力强、中奖率高、兼顾需要与可能"的原则设置。
第七条 即开即奖发票以100万份为一组,每组设若干奖项,采用计算机随机跨票种设奖。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奖项设置按每100万张普通发票为一组,每组设奖金15万元,设置奖项10111个。
其中:
一等奖1名,奖金人民币10000元;
二等奖10名,奖金人民币2000元;
三等奖100名,奖金人民币200元;
幸运奖10000名,奖金人民币各10元;
第八条 普通发票即开即奖活动要由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进行公证,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兑奖管理
第九条 即开即奖普通发票兑奖联刮奖区覆盖层下面印有中奖金额或"爱国护税"字样。消费者取得有效的即开即奖普通发票后,即可刮奖。若刮奖区印有中奖金额,即获得相应金额的奖金;若刮奖区印有"爱国护税"字样,即没有中奖。 对奖的方式:中得一等奖和二等奖的纳税人请拨打12366国税服务热线联系具体兑奖事宜,中得三等奖以下者在取得发票的经营业户处直接领取奖金。中奖人到指定地点兑奖时,应持中奖发票原件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兑奖。
国税机关应对发票中奖真伪、是否按规定取得等有关情况进行检验核对,无误后,剪下中奖发票的兑奖联,粘贴在《普通发票即开即奖兑奖联粘贴簿》相应位置,并填写《普通发票即开即奖兑奖登记簿》(附表3),按规定兑付奖金。
各县(市、区)要向社会公示兑奖地点和联系电话。
第十条 消费者取得发票后应认真核对票面章讫是否与开票方名称一致,项目填写是否齐全、正确;如项目填写不全或填写错误,应要求开票方补填或重新开具。
第十一条 中奖人应于有奖发票开票之日起30日内兑奖,逾期未兑奖的,视为自动放弃,不予兑奖。
第十二条 中奖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兑奖。
(一)假发票;
(二)未按规定取得的发票;
(三)开票方擅自撕(剪)开兑奖联的发票;
(四)已按规定向社会声明丢失、被盗、流失的发票;
(五)经过涂改的发票;
(六)超过兑奖时间未兑奖的发票;
(七)票面破损严重,内容无法辨认的发票;
(八)其他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发票。
第十三条 开票方兑付奖金时,必须剪下中奖发票的兑奖联,并将兑奖密码抄写在兑奖联上方,奖金由开票方垫付。
第十四条 开票方要将剪下的中奖发票兑奖联及时粘贴在《普通发票即开即奖兑奖联粘贴簿》(附表1)相应位置,并及时填制《开票方垫付资金汇总表》(附表2),定期到国税机关结算垫付的奖金。
第十五条 有奖发票的奖金由市局支付和管理,各县(市、区)负责垫付本辖区内当月发生的奖金,次月十日前,凭《有奖发票兑奖情况明细表》及中奖发票兑奖联到市局办理结算。
第十六条 对取得的即开即奖普通发票,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登录山东国税网站"www.sd-n-tax.gov.cn"进行发票有奖查询或真伪查询。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国税征管部门、发票管理部门和基层相关岗位负责即开即奖普通发票的日程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即开即奖普通发票的印制申请、领用、保管、审核、发售和真伪鉴别工作;
(二)负责登记《普通发票即开即奖兑奖登记簿》、奖金兑付、即开即奖发票兑奖联的整理归档、报送有关报表等工作;
(三)上报即开即奖发票工作开展情况和监督即开即奖发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按规定妥善保管即开即奖普通发票,发票库房要达到"六防"要求,发票运输要符合安全要求。如发生丢失、被盗和损毁等,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及时报告市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德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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