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税[2004]3号山东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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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2004]3号

全文有效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包括经县级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

  二、为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经县级以上政府(含县级)或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政府原行业性行政管理部门(如商业局、机械局、一轻局)进行企业化改造,成为代当地政府或国资局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在其组建过程中,因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逐层上划形成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反映的是原部门下属各国有企业中占有的国有资产净值,原在下属各国有企业中已贴印花有效。未贴花部分(含经评估发生的资产增值)及今后新增加的资金应按规定贴花。

  三、《通知》第三条“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是指将原有企业的全部或部分产权转移到改制后的新企业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其它的产权转移书据均应按规定贴花。

  四、对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其印花税的征免由改制后新企业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管理。凡经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其印花税的征免由主管地税机关层报省地税局核准;经市级及市级以下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其印花税征免核准权限由各市自定。改制后的新企业应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改制的证明材料及原企业已贴印花的证明资料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把关,及时、准确地将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五、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监控,建立改制企业印花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分户档案(《企业改制过程中印花税减免情况登记表》附后),及时登记汇总改制企业印花税减免税数据,并于每年7月底、次年1月底前将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汇总上报省地税局三处。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包括经县级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

  二、为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经县级以上政府(含县级)或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政府原行业性行政管理部门(如商业局、机械局、一轻局)进行企业化改造,成为代当地政府或国资局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在其组建过程中,因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逐层上划形成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反映的是原部门下属各国有企业中占有的国有资产净值,原在下属各国有企业中已贴印花有效。未贴花部分(含经评估发生的资产增值)及今后新增加的资金应按规定贴花。

  三、《通知》第三条“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是指将原有企业的全部或部分产权转移到改制后的新企业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其它的产权转移书据均应按规定贴花。

  四、对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其印花税的征免由改制后新企业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管理。凡经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其印花税的征免由主管地税机关层报省地税局核准;经市级及市级以下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其印花税征免核准权限由各市自定。改制后的新企业应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改制的证明材料及原企业已贴印花的证明资料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把关,及时、准确地将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五、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监控,建立改制企业印花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分户档案(《企业改制过程中印花税减免情况登记表》附后),及时登记汇总改制企业印花税减免税数据,并于每年7月底、次年1月底前将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汇总上报省地税局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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