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印发《济宁市地方税务局片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地税发[2004]37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单位:
现将市局制定的《济宁市地方税务局片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四年三月二日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片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源监控与管理,提高依法治税水平,做好组织收入、强化干部责任和责任追究意识,建立良好的税收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条块结合、科学划分、统一规范、有效控管"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设立县(市、区)局、基层分局(含税务所和征管业务科室,下同)、片管员(具体负责的税务干部)三级征管责任区。县局为一级责任区,基层分局(直属局、稽查局和农村分局)为二级责任区,片管员为三级责任区。全市以县级局为单位具体划分出十六个大的征管责任区和稽查局。
第三条 各县级局按市局确定的职能和管辖范围,细化制定各基层分局、各业务科室和各岗位的工作职责;按现存征管范围、行政区划内的具体情况,划分出若干小的征管责任区;每个责任区,根据征管范围和工作量的大小确定负责的主管税务干部,人员较少的,可搭配工作,并确定出每个征管责任区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基层分局应按县局确定的职能和管辖范围,对所有征管业务工作进行整合和规范,并按管理地域、企业类型、行业特点、业务事项、工作环节、岗位设置等因素进行划片管理和责任落实。每个片管责任区应指定至少两名税务人员负责,并确定主管责任人和协管责任人。现阶段片管责任区的管理形式,可以实行属地管理,也可以实行分类管理,但必须职责明晰,责任到人。
第五条 对于市局划分的大征管责任区,各县级局局长是第一责任人,各县级局划分的小征管责任区,以各基层分局局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各征管责任区的具体负责的主管税务干部,要相对保持稳定,原则上每四年轮换一次。
第二章 范围和职责
第七条 市局确定的十六个大征管责任区的范围,以现行行政区域划分的具体范围或具体征管范围为准。
第八条 各县级局划定的各具体征管责任区,以上报市局备案的具体范围为准,在对各征管责任区进行层层考核时,"统一标准、一抓到底",对各征管责任区的责任人进行奖惩。
第九条 各大征管责任区的主要职责:
1、按照市局下达的税收计划,合理的分解落实,按照"时间进度和收入进度"保持同步的原则组织收入,确保及时、足额的完成各项税收计划,进行准确的税收会计核算。
2、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政策,依率计征,不得擅自减免税、征收"过头税",不得设立税款过渡账户等。
3、加强税收征管,做好日常税法宣传工作,敦促纳税人依法履行义务;清理漏征漏管户,提高纳税申报率。
4、负责税源普查、税源测算分析工作;加强税源监控,各具体税种的调查分析等,并不断加强完善强化"抓大控中定小"的税源管理工作。
5、负责辖区内社会综合治税的组织实施,做好委托代征工作。
6、负责组织实施纳税评估工作;督促辖区内的基层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征管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录入、归档、保管和年度纳税辅导资料的汇总上报工作。
7、负责纳税人申请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事项的审核或上报以及动态监督工作。
8、负责税控装置的推行和管理的组织实施,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各类发票的领购、发售、缴销和监控等发票管理工作。
9、负责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境外劳务税收证明等涉税事项的管理工作。
10、优化纳税服务,深化规范执法。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11、市局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十条 各小征管责任区的主要职责:
1、负责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日常宣传和有关涉税咨询的答复。
2、负责了解各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加强税源动态监控。
3、负责辖区内纳税人的日常纳税辅导、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搜集、整理、录入、归档纳税评估工作需要的基础资料。
4、负责辖区内纳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工作,对异常申报户的核查(如:零申报户、虚假申报户以及"非正常户"等)、逾期申报户的催报、催缴以及欠税纳税人欠缴税款的追征、追缴。
5、负责辖区内漏征漏管户的日常清查工作;纳税人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监管;注销纳税人和停、歇纳税人的检查,并对注销和停歇纳税人进行动态监控。
6、负责定期定额户税收定额的调查测算税负数据的上报审批。
7、负责对代扣代缴、委托代征单位的管理和日常辅导。
8、负责对辖区内纳税人各税种的收入分析、税源预测;对本辖区重点税源大户、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的管理监控、日常纳税评估工作。
9、负责受理各项涉税审批核准事项,并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上报,及批文的送达。
10、市局、县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市稽查局的责任区,原则上是实行全市行政区范围的同级稽查,负责整个辖区内企业的税务稽查,每年年初根据各市级征收单位提供的上年度企业名单,拟定稽查计划,确定稽查重点,对企业分行业、分性质进行税收稽查。对于举报案件和省、市局安排的各类专项检查要与年初制定的稽查计划进行有机结合,兼顾各方。在案件的查处上,要坚持集体定案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时间、标准规定对涉税案件进行集中审理,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的种类、幅度合法得当。
第十二条 市局抽调人员组成1-3个复查组。每年对稽查局已经查处、结案的企业进行复查。复查企业纳税户数不少于稽查局查处、结案企业纳税户数的10%,每个大征管责任区原则上不低于5户。
第十三条 对稽查局和复查组审理、结案的有关情况,实行按季在全局通报制度。在每个季度末,由市局复查组、稽查局向市局监察室提供本季度复查、稽查案件的审理、结案情况。监察室将本季度复查组、稽查局检查企业的名称、企业所属的各征管责任区、各征管责任区主管人员或稽查办案人员名单、查补税款金额、同期上交税款数、查补税款总金额占企业同期入库总税款的比例、处罚金额等情况,在全局进行通报。
第三章 考核目标
第十四条 各大征管责任区的考核目标:
1、对于市局下达的年度税收任务,要进行科学合理的分解、落实,并及时、足额、均衡的组织税款入库,确保完成各项组织收入任务。
2、提高征管效率,年错漏率不能超过5%。(年错漏率=稽查、复查该大征管责任区的企业查补税款总额/该大征管责任区的全年税收任务总额*100%)。
3、认真组织开展纳税评估工作,要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加强对企业的约谈辅导,在辖区内对年纳税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约谈辅导面要达到100%,在约谈辅导过程中,注重使约谈辅导文书合法规范,并将约谈辅导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在每年5月底以前,汇总征管责任区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约谈辅导资料。
4、各大征管责任区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固定个体工商户等税务登记率应分别达到100%和98%以上;申报率分别达到95%和90%以上;入库率均达到98%(重点税源企业95%)以上;滞纳金加收率达到100%。
5、负责辖区内纳税人的纳税信誉评定工作。
6、对辖区内纳税人要做到应收尽收,不允许收"过头税"。
7、加大营业税征管、入库力度,以房地产、建筑安装、交通运输和餐饮娱乐服务业为重点,确保营业税收入同比增长达到有关要求。强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确保税种收入同比增长达到有关要求。
8、各大征管责任区要按照"政府领导、地税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的地方税收社会综合治税管理体系要求,做好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确保对辖区内外来流动纳税人实现的各项税收及时、有效的进行控管,抓好代扣代征、委托代征等协税护税工作。
9、各大征管责任区应做好日常税法宣传工作,对于有较大变动的税收政策、新颁布实施的重要税收法律、法规等,要在15日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准确的告知辖区内所有的纳税人。
第十五条 稽查局每年按照稽查计划,在对纳税人进行稽查时,原则上对内资企业实行调帐检查、对外资企业实行实地检查。对于查处的偷漏税企业,处罚率要达到100%。已经结案的税务稽查案件,差错率应为零。
第十六条 对各小征管责任区的考核目标
1、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固定个体工商户等税务登记率要分别达到100%和98%以上;申报率要分别达到98%和95%以上;入库率要达到98%(重点税源企业95%)以上;滞纳金加收率要达到100%。
2、对辖区内经济税源进行调查、测算,组织税款及时、足额、均衡的入库,完成上级分配的税收计划。
3、税务主管人员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依法领购、发售、使用、保管、缴销票证,杜绝票证的缺失、损失。
4、税务主管人员应定期清理漏征漏管户,原则上漏征漏管率不超过2%(漏征漏管率=考核时查出的漏征漏管户数/该小征管责任区已经管理的总户数+查出的漏征漏管户数*100%)。
5、税务主管人员对辖区内办理注销的纳税人,应进行事前检查、写出书面检查结论,在上报批准并办理纳税人注销税务有关手续后,仍应在对该注销纳税人进行跟踪调查;对申请停业的纳税人进行不定期的实地检查、动态监控。
6、税务主管人员应及时了解辖区内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动向,尤其是对辖区内重点税源大户、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进行动态税源监控。
7、认真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对年纳税总额在20万元以上的企业,约谈辅导面要达到100%;对在辅导过程中发现辖区内企业有重大偷、漏税嫌疑行为的,应及时层报县级局。
8、税务主管人员在组织税款入库时,不能出现征收"过头税"现象。在税收征管时,应做到税收执法程序合法、政策运用准确,实现税务行政复议不变更、不撤消,税务行政诉讼不败诉。
9、税务主管人员应做好辖区内社会综合治税的协调、管理、汇报工作,对辖区内外来流动纳税人,应及时、准确的进行税收控管。
10、税务主管人员应做好日常税法宣传工作,对于有较大变动的税收政策、新颁布实施的重要税收法律、法规等,要在接到上级有关文件通知15日内,采取有效措施,准确、及时的告知辖区内所有的纳税人。
11、各小征管责任区税务主管人员应将辖区内纳税人上报的申请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把关,签署意见后,及时层层报送。
第四章0x20奖惩措施第五章第十七条 市局将对征管责任区各项工作的考核奖惩纳入《济宁市地税系统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年终一并进行考评。
第十八条 对于征管责任区年终目标管理考核达到标准的,"评优创先"时,征管责任区及其第一责任人市局将优先给予表彰。
第十九条 各大征管责任区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年终开展对各大征管责任区和全局干部的"评优创先"工作时,取消该大征管责任区及其第一责任人的"评优创先"资格。
1、凡是各大征管责任区年错漏率超过5%的。
2、各大征管责任区对辖区内年纳税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辅导面未达到100%,并因辅导运用政策错误、辅导文书下达程序错误、违法调整核定征收纳税人定额、应税所得率等,引起税务行政复议撤消、变更或税务行政诉讼败诉事件的。
3、各大征管责任区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固定个体工商户等税务登记率未分别达到100%和98%以上的;申报率未分别达到95%和90%以上的;入库率均未达到98%(重点税源企业95%)以上的;滞纳金加收率未达到100%的。稽查局、复查组检查的错漏率超过5%的。
4、各大征管责任区年度内被市局或上级局以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查处有收"过头税"、"引税"、越权擅自减免税、不征少征税款而扰乱正常税收征管秩序的。
5、各大征管责任区未按照市局要求,年度营业税收入同比增长和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同比增长达不到规定要求。
6、各大征管责任区未按照"政府领导、地税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的地方税收社会综合治税管理体系要求,开展好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未能及时对辖区内外来流动纳税人实现的各项税收进行动态有效的控管;未能有力、及时协调有关职能部门签订协议,组织抓好代扣、代征税款工作,造成综合治税工作局部被动,当地协税护税工作难以有效开展的。
7、各大征管责任区未做好日常税法宣传工作,对于有较大变动的税收政策、新颁布实施的重要税收法律、法规等,在要在接到上级有关文件通知15日内,未采取有效措施,准确、及时的告知辖区内所有的纳税人。给辖区内的税收征管工作造成混乱,影响地税形象的。
第二十条 各小征管责任区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年终开展对全局干部的"评优创先"工作时,取消该小征管责任区责任人当年度"评优创先"的资格。
1、各小征管责任区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固定个体工商户等税务登记率未分别达到100%和98%以上的;申报率未分别达到98%和95%以上的;入库率未达到98%(重点税源企业95%)以上的;滞纳金加收率未达到100%的。
2、各小征管责任区的责任人对辖区内年纳税总额在20万元以上的企业,辅导面未达到100%的。
第二十一条 各征管责任区凡连续两年能及时、足额、均衡的完成县级局下达的各项税收任务,辖区内的纳税人连续两年没有被稽查局、复查组查出任何问题。对各征管责任区主要骨干力量,作为"省、市级征管能手"的候选人,向上级局推荐,同时优先给予嘉奖、记功。
第二十二条 稽查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年终开展"评先创优"工作时,取消该局和具体办案的税务干部的评优创先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分局领导和主管办案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1、对于市局复查组查处的"稽查局已经查处、结案的企业"的各项偷漏税总额占该企业同期入库税款和稽查已经查出税款金额5%以上的;或在办理涉税案件时,引起税务行政复议撤消、变更或行政诉讼败诉事件的。
2、未按照稽查计划的要求进行工作,造成较大的税收流失;或出现因执法程序错误、政策适用错误、越权执法等引起错案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奖金考核只适用于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对各大征管责任区和市稽查局进行考核。各大征管责任区应参照市局列出的各小征管责任区考核目标,依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对各小征管责任区的考核办法,切实打破"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奖金均摊"、"权责不明"的现象,并将制定的对各小征管责任区的考核办法,报市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可以按照各年度省局、市局确定的重点工作事项进行变更具体考核目标和奖惩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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