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德州市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国税发[2004]30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德州市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德州市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二○○四年二月十七日
德州市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鼓励广大消费者举报发票违章行为,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协税护税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山东省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及违章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德州市范围内使用的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或德州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各类发票。
第三条 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是指税务机关对举报人举报的发票违章行为进行查实并依法实施处罚后,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的奖励。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向税务机关举报发票违章行为的义务,并可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获得相应奖金。
第五条 举报人对下列发票违法、违规行为可进行举报。
(一)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二)填写项目不全;
(三)任意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四)未经批准跨规定区域使用发票;
(五)以其他收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
(六)开具票物不符发票;
(七)涂改发票;
(八)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九)开具作废发票;
(十)转借、转让、代开、虚开发票;
(十一)单联填开、上下联金额不一致;
(十二)向他人提供发票或借用他人发票;
(十三)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存放空白发票。
(十四)开具假发票;
(十五)贩运、窝藏假发票;
(十六)损(撕)毁发票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
(十七)私自印制发票;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十八)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十九)盗用发票;
(二十)其他发票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举报人对发票违章行为可采用信函、电话、直接举报等方式向税务机关举报。
德州市国税系统发票违章举报中心电话:12366,负责受理发票违章举报并备案。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可留下姓名及联系方式,国税机关要严格为其保密。
第八条 各县(市、区)局发票所负责发票违法违规案件举报的受理、转交以及对举报人的奖励。
第九条 各县(市、区)局要建立健全值班制度,举报登记制度,转交查处制度及奖励兑付制度。
第十条 各县(市、区)局要明确负责查处举报案件的人员,对需要现场处理的案件要在半小时内赶赴现场办案。
第十一条 查处发票违法违规案件要严格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和手续,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接到举报后,实行限时查处、奖励、结案制度,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要在10日内办结,案情重大,较复杂的案件要在30日内办结,并给予举报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人举报发票违法违规行为,国税机关经查实后按规定奖励举报人。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所需费用,由税务部门从财政部门拨付的发票违章稽查专项补助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自税务机关通知领取奖金之日起30日内,按与税务机关约定的方式,到指定税务机关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奖或由于举报人的原因税务机关无法告知举报人的,视为自行放弃。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举报,不得故意虚构或夸大违章事实,对恶意虚假举报的相关人员,一经查实,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发票违章行为举报要依法查处,不得推诿、敷衍或者隐瞒举报;对不按规定依法查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德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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