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2004]18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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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4]18号

全文有效

2004年2月10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切实解决农民增收问题,是实现我国国民经济整体协调发展和建设小康社会的现实需要,也是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适时做出的重大决策。近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农村经济和个体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有相当一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尚未完全落实到位,其应有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为此,各级国税部门要认真学习中央关于解决农民增收问题的重要指示,充分认识到解决农民的增收问题,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民增收工作的紧迫感和主动性;要充分认识到落实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是落实中央关于促进农民增收要求的具体体现,把认真贯彻执行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工作方针的重要举措和当前的中心工作之一;要按照中央文件的精神和总局《通知》的要求,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促进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

  (一)为加强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局成立了以戴子钧局长为组长,胡立升副局长为副组长,征管处、法规处、流转税处、所得税处、进出口处、监察室等处室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统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各项工作。各级国税机关都要成立由一把手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有关科(处)室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落实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工作领导小组,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因素,切实组织好本地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二)各市近期要认真组织一次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自查自纠活动,摸清本地工作现状,摆查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深刻剖析其成因,进行全面整改。省局将在3月份结合清理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一并对各市落实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情况进行检查。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不力的,省局一经检查发现,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要加大税收政策宣传的力度,充分利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税务网站等信息技术平台,拓展宣传方式,畅通广大农民了解、掌握中央制定的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渠道。为便于社会各界和广大农民对国税机关落实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的监督,省局的监督电话设在监察室,电话号码为:(0531)5656160;各市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要增设或完善接受举报功能,并向社会公布,确保能24小时不间断的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农民的举报。

  (四)要加强与地税局的协作配合,特别是县(市、区)国税局要积极与地税局协商,成立定税联合工作小组,共同做好共管纳税户应纳税经营额的核定工作。各基层国税机关要按规定普遍建立定额调整听证制度,对销售农产品的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需要进行核定定额时,要严格执行听证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要采取适当形式在办税服务厅等场所对纳税户的定额和停歇业等情况进行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和纳税人的监督。

  三、切实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按照总局《通知》的要求,各市应于2月20日前将本地落实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自查、整改情况及下一步的工作意见和措施,书面报省局。各地落实相关政策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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