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函[2003]376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监控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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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乎网注——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业务管理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国税函﹝2013﹞316号),本文全文失效或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监控管理的意见

鲁国税函[2003]376号

全文失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环节的监控管理,防止税款流失,在全面总结和吸取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监控管理的主要内容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日常监控管理。重点监控以下内容:

  (一)收购数量。可通过实地查验货物、查看库存等方法,对每户企业建立农产品收购记录资料,对收购的农产品库存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将每次查看的农产品数量、体积,堆放位置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并将前后记录情况与企业出入库记录,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情况进行核对。

  (二)收购价格。对于收购价格,应与企业近期收购价格核对,与同行业同期收购价格核对。同时,监控人员应定期采集价格信息,以掌握同类货物平均收购价格。

  (三)资金来源。购进农业产品一般以现金支付为主,资金来源的真实性直接决定了资金支付的真实性。对企业资金来源有嫌疑的,应通过查看原始凭据、核对资金支付单位等方法落实。特别是对于通过 “其他应付款”、“ 其他应收款”等往来帐户和“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负债类帐户核算取得的资金,国税机关应作为监控的重点。

  (四)农产品范围。应通过实地查看,通过比对收购价格的差异,发现疑点,进而落实销售方的真实销售情况,防止企业将购进的非农业产品提取进项税。

  (五)收购渠道。以下收购渠道应列为监控重点:一是向同一销售者每次收购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当月累计收购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二是每次收购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且未通过银行付款的;三是长期收购同一农业生产者产品的;四是同一销售者销售多种农业产品的。

  二、监控管理的主要方法

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辖区内农产品收购企业的实际情况,灵活采取以下方法进行监控。

  (一)投入产出比法。在一定条件下,原材料的投入数量与产品的产出数量的比例是相对稳定的。根据投入产出比指标,既可以通过投入原料数量推算产成品数量,核实企业销项税计提情况,也可通过产成品数量测算原材料耗用情况,防止企业虚列原材料。同时,可根据各行业生产特点,充分利用耗电量、辅助材料消耗量、人工消耗量等与产成品的稳定比例来掌握产成品数量的真实性。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测算出从事农业产品收购加工的各行业的平均投入产出比。投入产出比的测算应充分考虑机器设备状况、企业管理水平等多方面因素。根据同行业平均投入产出比,制定出投入产出比的合理浮动区间,由税务机关备案并发至相关企业遵照执行,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浮动区间对超过浮动范围的企业实施重点监控。

  (二)增值税税负率差异变动分析法。各县级国税机关可选取各行业中的典型企业,测算各行业的税负率,并根据经营规模、管理水平等因素,制定税负率的合理浮动区间,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浮动区间对超过浮动范围的企业实施重点监控。

  (三)ABC分类管理法。主管国税机关可按照纳税信誉等级的高低,对收购企业实行ABC分类管理。对A类可以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即由监控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对B类可采取事后检查方式,即由监控人员对企业收购农产品的情况进行全部或部分查验;对C类可采取事前介入的检查方式,企业收购农产品前,应将收购的数量、种类、价格、主要收购地等相关资料,报主管国税机关,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派员进行现场监督。

  三、监控结果的处理

  对在监控中发现疑点,需进一步落实的,可采取协查的方式进行。对在本辖区内的,可直接派员核实;对在本辖区外,但在我省境内的,可发函协查。受理协查的国税机关,应于受理之日起30日内协查完毕并将结果反馈发函国税机关。

  对在监控中发现的问题,监控人员应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将信息传递给申报征收等岗位。对发现有偷税嫌疑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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